司法赔偿当事人概念
2026年07月27日
一、司法赔偿当事人概念
司法赔偿当事人,是指因与司法赔偿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司法赔偿活动的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该定义,司法赔偿的当事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司法赔偿当事人必须是与具体的司法赔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的司法赔偿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司法赔偿的当事人。(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司法赔偿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司法赔偿活动的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别人的名义参与司法赔偿活动的人,不是司法赔偿的当事人,只能是司法赔偿的代理人。如司法赔偿机关的工作人员受机关的指派参与司法赔偿活动,或者代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机关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司法赔偿活动的律师,因其与司法赔偿事项没有利害关系,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司法赔偿活动,不能成为司法赔偿的当事人。
第三,司法赔偿当事人是权利、义务对立的两方,其中司法机关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责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一方,而另一方是声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前者就是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后者就是司法赔偿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