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https://www.daowen.com)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