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附录十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https://www.daowen.com)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