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及禁忌证
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及禁忌证
1.放射线治疗的适应范围:过去放射线虽曾用于某些皮肤疾病、炎症、感染及内分泌疾患等治疗,还用于其他良性肿瘤的治疗,如某些血管瘤、淋巴管瘤以及喉部乳头状瘤等。但原则上良性疾病不到不得已时,以不用放疗为好,因放射线的近远期直接损伤作用,有时超过治疗效果,再说它是否具有致癌与致畸作用仍是悬念。
2.放射线治疗虽占据恶性肿瘤治疗相当大的领域,但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恶性肿瘤,因为各种恶性肿瘤虽有共性,但又有其特性,所以对放射线的耐受与反应也不完全一样。究竟它们哪一种适合放射线治疗,这主要取决于该肿瘤细胞对放射治疗的敏感程度。有的肿瘤细胞经较小量的照射即可受到损害或死亡,这是属于显著敏感者;而另一些肿瘤细胞虽受很大量的照射它也能够耐受或只受较小的损害,这些细胞则属于低度敏感或不敏感者。根据人体组织及其所发生的肿瘤对放射线敏感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当供医患治疗时选取。
表4-3 放射线显著敏感者

表4-4 放射线中等敏感者

表4-5 放射线低度敏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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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6 放射线不敏感者

上述四类中,显著敏感及中度敏感的肿瘤适于放射线治疗,大部可能获得根治。而低度敏感者应以手术或其他方法治疗为主,或是给予较多量的照射,才能促使癌细胞破坏、死亡,同时对周围正常组织有一定的损害。但是,仍可酌情作为手术或其他治疗方法的辅助疗法,借以提高治愈率。不敏感者,虽给予很大量的照射,也不易使癌细胞破坏,死亡,如果再加过大剂量,周围的正常组织或器官就要遭到一定的破坏。故这种肿瘤称为对放射线抵抗性肿瘤,一般不适于放射线治疗。
3.放射治疗禁忌
各种肿瘤对放射治疗的敏感性差别很大,这不仅与其组织来源有关,而且与肿瘤基底结构和血液供应情况、肿瘤的大小、发生部位、病人的全身状况以及是否接受过放射线治疗等都有较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主观片面地制定治疗计划。此外,若遇到下述情况,应视为放射治疗禁忌证:
(1)癌瘤晚期,病人消瘦、贫血、恶病质,若单一使用放射治疗,就有可能加重病情。所以必须因人、因病而异的个性化对待。
(2)过去曾施用过放射线治疗,其皮肤或其他正常组织受过严重损害,已不允许再行照射者。
(3)照射时必须通过大面积的活动性结核病灶,以及放射禁忌接受的组织与器官。
(4)有严重的全身性感染,如败血症或脓毒血症等而未得到有效治疗与控制者。
(5)有严重的心、肾及其他疾患或因照射加重该疾患,而给病人造成严重危害者。
上述禁忌证是相对的,若经中西医结合等方法适当治疗,禁忌证中所述病情好转时,仍可考虑给予恰当的放射线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