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分析
“各国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现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具有庄严的责任。各国政府应加强现有环境管理机构的能力和作用”。
——《斯德哥尔摩宣言》(https://www.daowen.com)
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责权结构及其运行方式。其内容包括各种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各种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划分,各种职责、权限的相互关系及运行方式。[1]其中,环境资源管理机构是环境资源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组织保证,职责权限是环境资源管理的职能形式和功能保证,运行方式则是环境资源管理组织形式和职能形式的动态反映和动态结合。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机构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实践证明,强有力的比较完备的环境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体系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地改善环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