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福利事业法

日本社会福利事业法

指日本国政府于1951年公布的49号法律,即《社会福利事业法》。这是日本国在社会福利事业法领域中的根本大法。该法将日本的社会福利事业划分为两种:一是将救护设施、克服心身障碍设施、老人之家、为残疾人服务设施、神经衰弱康复设施等定为“第一种社会福利事业”。这是一种公共性较强的事业。其经营主体原则上只限于国家、地方当局以及社会福利人。二是将保育所、母子福利设施、老人福利中心等指定为“第二种社会福利事业”。由于这种事业的公共性要次于“第一种社会福利事业”,故对其经营主体没有作特别的限制。另外,在该法中还就社会福利的行政组织、社会福利审议会等方面的有关事项均有具体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