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废疾
又称老幼废疾,是中国旧律按照年龄大小和身体残废状况而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刑事制度。早在《周礼·秋官·司刺》就有“幼弱、老旄、蠢愚三赦”之说。汉律据郑众三赦注:年未满8岁、80岁以上,非手杀人,皆不坐。以后各朝各代直到清朝,都有类似更加具体的规定,即在刑法中都有对年老之人和年幼之人以及有残疾之人要给予刑事处罚从轻或免除刑罚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