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抚养权
2026年07月27日
老年人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条件之一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均已死亡。如果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健在,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由健在的一方承担,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条件之二是当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扶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这里所说的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既包括自然血亲的祖孙关系,也包括法律拟制的祖孙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父亲死亡,母亲有特殊困难想送养未成年子女的,必须征得祖父母的同意。祖父母不同意,母亲不能送养子女。子女可以由祖父母抚养。同理母亲死亡,父亲送养子女的,外公、外婆也有优先抚养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