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人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等五保供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