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监护制度

老年监护制度

所谓监护制度,是指对由于精神、身体和智力状况以及年龄等原因在法律上需要特别保护的人给予帮助的法律制度。老年监护制度,就是为了维护无民事监护行为能力的老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履行监护义务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总和。这是传统民法的一大基本制度。在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依据是民法通则监护一节的四条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而老年监护制度,就是在民法监护制度中设置保护制度,将因高龄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列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对这部分老人的保护以辅助他们处理身体照料和财产管理为限,老年人不因此而丧失行为能力,在必要情况下,保护人保留有同意权及撤销权。保护人应尽力尊重老人的意愿,做好辅助工作,不尽职责的保护人将受到法律追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而在法律层面上的老年监护制度,目前还很不完善。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不少专家、学者一致呼吁要尽快对现行监护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显得更为迫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