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权利
20世纪60年代末,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兴起了一场以争取让身患绝症的人享有尊严地终止生命为目标的“死亡的权利”运动。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此后,美国有36个州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都相继通过类似的法案。1991年,美国正式实施《病人自决法案》。这些法律规定:病人或其家属在病人无法进行救治的临终阶段,有权拒绝进一步治疗,终止一切维持生命的措施。对于有自决能力的人而言,这种选择死亡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由于在执行这类法案的过程中,对于诸如“即将死亡”的标准,“是否本人意愿”、“他人是否趁机滥用此项权力去草菅人命”等问题难以断定,因而争论颇多,目前尚未取得共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