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养亲
2026年07月27日
存留养亲
又称“留养”,这是我国古代对有老人家庭中的犯罪人给予宽大处罚的一种法律规定。指判处流放罪刑罚的罪犯家中有祖父母、父母,因其年老或残疾而又无其他男劳力侍养者,可以停止或免除对罪犯刑罚的执行,而让他返回家中侍养其亲属。南北朝时期鲜卑族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的基础上创制了针对只有独子的老人的存留养亲制度:“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其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列。”(见《随书》卷二十五《刑法志》)在血缘亲属关系方面,儒家提倡孝道,要求为人之子对父母尊长尽养老送终之责。为此,法律对于非“十恶”大罪的犯人,允许通过上请程序从宽处罚,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执行,以保证其父母尊长有人养老送终,待老人去世后再按规定处置。如唐律中就明确规定:犯流罪(流放)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疾(笃疾)应侍,家无其亲成丁者,权留养亲。明朝的法律规定:徒流犯祖父母、父母老(七十)疾(废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另外,对于判处死刑犯的,如果有需要侍养年老或有疾病老年人的情况者,唐、宋、明、清的法律均有明确规定;对此“须上请”。即遭到这种特殊情况者,须报请朝廷最高司法机关才能审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