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指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对老干部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的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属于以上供给形式的可以定为“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可视为供给制,新中国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这种形式待遇的,享受离休干部待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