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份额

继承份额

又称“应继份额”。属遗产分割的范畴。是指各个法定继承人应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确定继承份额时,一般须先行扣除遗产中的下列部分:(一)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或税款;(二)被继承人生前以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遗产或遗赠处分的遗产;(三)为胎儿保留的必要份额;(四)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或者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一定数额。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确定,各国法律或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或采取法定份额原则。如《苏俄民法典》规定,在法定继承时,遗产在被召集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之间作相等份额的分配。《德国民法典》规定,各继承顺序之内亲等相同的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生存配偶在与不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继承份额不等;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1/4;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1/2。《日本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各自继承份额相等,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为婚生子女继承份额的1/2;半血缘兄弟姐妹的继承份额为全血缘兄弟姐妹继承份额的1/2。我国继承法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采取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相结合的分配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