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述评
第二章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述评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U ETS)是迄今为止由发达国家设立的排放交易体系中最大也最为成功的一个,它为欧盟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EU ETS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一直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引领者。运行后其每年碳产品的交易量与交易额占全球总量的比例均超过3/4。2007年欧盟框架下交易的欧盟减排配额(Eastside Urology Associates,EUA)的市场价值占到全球碳市场总价值的78%。[1]因此,EU ETS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本章将对这一体系的实施过程及制度构建进行详细的述评,并对其绩效、优点及不足进行评析。
第一节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渊源和发展历程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渊源
欧盟作为国际气候谈判的发起者,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全球减排最主要的推动力。自从2001年美国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而俄罗斯和澳大利亚持观望态度,《京都议定书》能否生效的前景就笼罩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之中。
考虑到《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国际联合行动的不确定性,并出于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担当领导地位的决心,欧盟决定首先在欧盟内部行动起来。
但是,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除了英国和德国通过政策激励及自愿减排的方式实现了比较明显的减排成效之外,其他欧盟国家在减排方面的进展非常有限;而且,鼓励企业自愿减排的方式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甚至欧盟内部曾提出过以碳税/能源税结合的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过,考虑税收将影响到欧盟一些高能耗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且欧盟内部各国的税收体系也相差很大,难以达成这样的税收协定,因此这一提议在欧盟议会未获通过。
在《京都议定书》中,欧盟原15个成员国承诺在2008~2012年间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为了获取运用交易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经验,使其各成员国达到承诺减排的目标,并担当起国际气候谈判领导者的角色,欧盟开始积极探索实施排放权交易计划。
2000年欧盟委员会成立了欧洲气候变化计划(the European Climate Change Program,ECCP),旨在同会员国、环保组织和工业联盟等利害攸关方紧密磋商形成针对减缓气候变化的最佳政策方案。[2]2001年欧盟出台了ETS计划书,旨在利用“限量与贸易”(Cap and Trade)体制要求工业企业减排二氧化碳。2003年欧盟发布了2003/87/EC号指令(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也被称作排放交易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为减排二氧化碳的排放交易体制构建法律框架;要求2003年12月31日前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将该指令在各国法律体系内予以执行;并要求各成员国2004 年3月31前必须将针对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2005~2007年)的“国内分配计划”提交欧盟委员会审议。
EU ETS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体系的承载文件是2003年10月25日生效的2003/87/EC指令。排放交易指令成为欧盟实现京都议定书承诺减排目标的里程碑文件。文件中规定欧盟排放市场所交易的商品是排放许可权或称配额,一万多个欧盟排放加工企业可以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如果一个企业超额排放,可在这个市场上采购排放权,而如果该企业排放超标又不去市场上购买许可权的话,在2005~2007年间,对该企业的罚款为每吨40欧元,而在2008~2012年间,罚款将达每吨100欧元。欧盟的企业就通过这样的交易实现二氧化碳的减排。
截至目前,EU ETS形成了主要以三项欧盟指令、两项计划及三项欧盟委员会规章组成的法律体系。
(1)欧盟指令:包括欧盟2003/87/EC号指令(Directive 2003/87/EC),该指令旨在建立一个欧盟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EU ETS;欧盟2004/101/EC号指令(Directive 2004/101/EC),该指令的主要内容为依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原有EU ETS进行修正;欧盟2008/101/EC号指令(Directive 2008/101/EC),该指令旨在将航空活动纳入EUETS体系之内。[3]
(2)计划:包括用于欧盟内部各国碳排放权分配的国家间碳排放权分配方案(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及用于确定总量计划及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的监控与报告计划(Monitoring and Reporting)。[4]
(3)欧盟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包括三个规章,其主要内容为指令实施的相关细则。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发展历程
为获取经验,保证实施过程的可控性,欧盟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EU ETS。第一阶段是启动期,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欧盟基本是在“干中学”,谨慎开展交易试点工作。欧盟在此阶段的运行并不是以实现温室气体的迅速减排为目标,而是为后续阶段正式履行《京都议定书》而积累经验、奠定制度基础。在选择所交易的温室气体上,第一阶段并没有囊括《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全部六种温室气体,而是仅涉及了温室效应最强且易于计量的二氧化碳。在确定了欧盟的排放限额之后,各成员国再通过制订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将减排指标层层分解到需要减排的行业和企业。欧盟在这个阶段对所覆盖的产业方面也主要针对能源和生产性产业,包括能源产业、石油冶炼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陶瓷业、造纸业以及其他内燃机功率在20兆瓦以上的企业等,同时对能够纳入体系的企业设置了入门标准。依照这些标准,EU ETS在第一阶段覆盖了大约11500家企业,这些企业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欧盟的50%。欧盟计划在第二阶段逐渐加入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和产业。
第二阶段的时间跨度与《京都议定书》的首次承诺时间一致,欧盟计划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发挥EU ETS的效用并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正式履行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在这一阶段,EU ETS的地域得到拓展,不仅涵盖了欧盟27国的市场,还延伸到了欧盟之外,吸纳了属于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的三个国家: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欧盟希望其成立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成为未来全球发展排放交易系统网络的基石。因此,在对EU ETS进行修订的时候,欧盟也一直主张把规则逐渐变得更加简化和透明,以便促进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加入。对于欧盟而言,通过将交易平台扩大化可以增加流动性,防止价格过度波动,稳定碳交易市场,提升企业的交易信心,降低企业的减排成本。
与此同时,EU ETS扩张了其涵盖领域,其中最大的举动就是将航空业纳入EU ETS。2006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议将航空业从2012年开始纳入EU ETS;2008年7月8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的提议草案;2009年1月13日,欧盟正式指令出台。虽然界定航空和航海领域燃油的碳排放难度较大,但是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在未来几十年航空业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占全球总排放的比例将会增长很快。IPCC的监测数据表明,航空业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已经占到总排放量的3%,并且成为增长最快的领域。欧盟内部设定了减排目标的行业,在1990年到2006年间总排放量下降了4%,但航空业却增加了96%。近年来航空旅行快速发展,造成了排放量的迅猛增加,即使过去40年来航空业的能效提高了70%,但仍远远不能弥补排放增加造成的后果。欧盟的预测更加严峻,根据《欧盟2007年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的调查结果,如果放任航空业按照正常的商业情景增长,对其排放不加任何限制,但是同时其他领域的排放要求在2050年实现减排60%,欧盟其他领域的温室气体总排放和航空业排放量的比值,2005年为38.7亿吨比1.2亿吨,到了2050年将会变为16.2亿吨比9.1亿吨。也就是说,航空业的排放量在2050年将能够占到总排放量的36%。可见不加限制的航空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呈现出惊人的增长态势,这将严重损害其他领域的减排成效。因此,欧盟决定分两步将航空业纳入EU ETS体系。从2011年开始,先将所有欧盟国家的国内航班以及欧盟内部的国际航班纳入减排体系,2012年之后扩大范围,所有以欧盟机场为始发或终点的国际航班都将被纳入体系。这一扩大举措显然会引起其他国家的不满,现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争议的热点。
但是EU ETS也考虑到降低小企业的达标成本,从总体上提高EU ETS的效率,将现有涵盖范围内排放量过小的企业排除出去。因为在第一阶段,热值输入超过20兆瓦的燃料设施是一个“门槛”很低的要求,很多生产性的企业,如食品厂、纺织厂、建筑与机械公司,甚至一栋大楼等,只要他们使用燃烧锅炉,就很容易达到20兆瓦这个基准。因此,EU ETS包含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很小的企业。根据2007年的数据,前750家最大的排放源占到EU ETS下总排放量的80%,而后7400家排放源占总排放量的不到5%;其中最后的1000家企业,平均每家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不到90吨。因此,在EU ETS的第二阶段,这一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对于过去连续三年里年排放量少于25000吨的企业,只需要根据它们所用燃料的排放系数计算并申报年排放量,而且放低了对它们的排放监管要求。这一调整将涉及4200家企业,其排放量占EU ETS下企业总排放量的0.7%左右。据欧盟估算,经过以上扩张和收缩政策的综合调整,最终的结果是相当于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将EU ETS下的排放配额总量增加了6%,即1.2亿~1.3亿吨。
第三阶段是2013~2020年。在此阶段内,欧盟将结合对前两个阶段的总结和改进,采用线性减排的方式。欧盟承诺将排放总量以每年1.74%的速度降低,实现2020年前的碳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20%[5],同时将能源效率提高20%,实现可再生能源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20%。这就为欧盟能源和制造部门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减排目标。
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欧盟能源政策2007》规定,除了将航空业纳入EU ETS之外,从2013年开始还将增加一些新的工业领域以及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调控的范围将扩大到石油化工、电解铝、制氨等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碳,乙醛酸和硝酸生产中产生的氮氧化物,以及电解铝行业产生的全氟化碳等。此外,二氧化碳的捕获与封存将被纳入作为减排配额的供应源。欧盟在这一阶段将努力为碳信用积分制定更合理的价格,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式也将采用以免费分配与拍卖适度结合的机制,使交易更加公平、透明。[6]
第二节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规制
欧盟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定了系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我们将从管理主体、实施范围、排放额的分配、履约与处罚、监测与核查、暂时退出、增加及合并、国家注册、与《京都议定书》的协调连接等九个角度,对EU ETS中具有特色的规则设计进行评述,具体如下。
一、管理主体
在欧盟的层面,由欧洲委员会设立欧盟中央管理处(the EU Central Ad-ministrator),负责对欧盟成员各国的国家配额计划进行审批,并运用“欧盟独立交易系统”(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对许可的交易和注销进行监测和管理。它通过一个独立的交易日志,检查每一笔交易。若有违规者被发现,交易将无法完成,直至被纠正过来。这套系统类似银行的操作模式,不同的是它并不监测资金的所有权和流动而只对排放额进行监控。
二、实施的范围和产业
欧盟内部根据排放实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否可以计量并进行交易,将工业行业划分为可交易行业与不可交易行业,那些排放量不连续而且难以计量的工业部门为不可交易行业,《欧盟排放交易指令》明确规定了EU ETS仅适用于可交易行业中的排放实体所排二氧化碳。EU ETS要求欧盟各国针对不受《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予以限制和减量,并且能够透明化和正确监测实际和预测减量。在第一阶段,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将只用于二氧化碳排放,而且所管制的产业只涉及那些燃烧超过20兆瓦热功率的大型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源:发电厂、石油精炼厂、燃煤炉、采矿业、钢铁厂、玻璃制造厂、水泥与石灰厂、瓷砖制造厂、制陶厂、制浆造纸厂、采矿。其他任何产业中有产生超过20兆瓦的单一燃烧厂以及在同一地点的其他单位,例如符合此项规定的医院、大学和大型零售商店等,也被列入管制中。
从2008年起的第二阶段,欧盟委员会规定,各成员国在向其申报并得到批准的前提下,可将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与涉及行业扩大纳入到EU ETS之中。例如交通、化学等行业开始被逐渐涵盖其中,最大的动作当属将航空业纳入EU ETS。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于2008年7月颁布《航空排放法案》,于2012年开始在航空业正式实施减排。从2011年开始,EU ETS先纳入欧盟内部的国内航班及国际航班,为之设定减排任务。监测数据显示,飞机属于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交通工具。目前全球航空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己增加到1990年的一倍,到2020年还会再增加一倍。各航空公司的排放总量的计算标准,是将2004~2006年这三年作为基准年,在飞往和飞离欧盟地区的碳排放量的这三年的平均值的基础上得出的结果。2012年,欧盟将这一范围扩大到所有以欧盟机场为始发或终点的国际航班,并限制各航空公司的排放总额,不得超过三年平均值的97%。到2013年,排放额将进一步减少为三年平均值的95%。[7]
《欧盟能源政策2007》还规定,从2013年开始的第三阶段,还将增加一些新的工业领域以及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调控的范围将扩大到石油化工、电解铝、制氨等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碳,乙醛酸和硝酸生产中产生的氮氧化物以及电解铝行业产生的全氟化碳等一些二氧化碳之外的温室气体。但是在这一阶段,为了降低机制的运行成本,欧盟允许现有机制内排放量过小的实体,即那些温室气体排放量在过去连续三年里均低于25000吨的企业,可以暂时退出交易体系。这些扩充和缩减使得EU ETS更加科学合理,运行更加有效。
三、许可和分配
欧盟法令要求各成员国确保,其从2005年1月起纳入排放交易机制中的排放实体必须拥有温室气体排放许可配额,即欧盟许可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ee,EUA),以保证EU ETS的正常运转。欧盟根据其进入到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中的许可总额,对其在欧盟内部的二氧化碳绝对排放总额进行限制,同时要求其履行及时监测和汇报的义务。因此,欧盟法令要求任何排放实体在将本国的国家分配计划提交给欧盟委员会之前,必须取得有效的排放许可配额,否则将被视作为新加入者。[8]
当一个排放实体在同一设施和同一地点进行几项生产活动时,其排放量要加在一起计算。如果总量超过了规定量,就需要排放配额。EU ETS的许可配额单位是EUA,一份EUA代表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各成员国根据国家分配计划将配额发放到各排放实体在国家登记处的账号上。
排放份额的分配是EU ETS制度里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部分。国家配额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NAPs),也是EU ETS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历来备受争议。我们将在下文分三个阶段详解该阶段的分配计划。
为了能够尽快实现减排目标,并及时改进排放交易体系中的缺陷,EU ETS分为三个阶段循序进行。欧盟规定,在每一阶段开始之前,为了确保EU ETS达到控制气候变化的目的,防止各国任意增加不必要的配额,各国必须提前一年半提交国家配额计划,由欧盟委员会审核,基本程序是欧盟气候变化委员会(EU Climate Change Committee)的27位专家首先审查NAPs,在向气候变化委员会咨询专业意见之后,欧盟委员会才会对NAPs做出正式评价。
国家配额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成员国在阶段内需要分配的配额总量;配额在各国境内企业之间的分配方法;新企业或工厂加入各国ETS的方法(比较典型方式是各国在分配前期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新企业的排放额进行测算,并在总量中保留这部分配额,以适应后来新进企业);提供包含每个管制企业的详细名单,以及被发放的配额量。欧盟委员会必须在NAPs提交三个月之内做出评价,被驳回的配额计划必须进行修改补充后再提交审核。大多数情况下欧盟委员会会采取通过计划或者附条件的通过计划,附条件意味着配额计划基本通过,但是某些关键的问题还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欧盟委员会在考察各个国家上报的预测数据后,综合调整排放量的上限,首先在国家层面上形成对各个成员国所应得的排放额度的第一次分配。欧盟各成员国家在获得初始分配以后,再自行对本国境内纳入强制减排范围的排放企业进行第二次分配。
在第一阶段的“热身期”中,大部分国家选择的国家配额计划方式都是“祖父原则”(Grandfathering),以政府免费分配为主。分配有明确的规则,首先以各行业的预计产量为基准在行业间分配额度,再根据每个主要企业在其行业中所占比例来确定其应得的分配份额。在第一阶段,参与排放配额分配的合计超过12000多家企业,主要涉及能源和工业行业,其排放总量占到了欧盟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40%。
在第一阶段,EU ETS与清洁发展机制即形成了非正式的连接,但是EU ETS规定,欧盟内部的企业不能通过购买其他国家的AAU来履行其在EU ETS下的减排义务,即不能通过交易《京都议定书》机制所分配给各个附件一国家的AAU来抵消减排承诺。而且,在第一阶段欧盟没有规定允许替代EUA 的CER的额度上限。这一阶段存在的不足在于EUA供给是严重过剩的,即分配给各个国家的EUA的总量远远超过了第一阶段里这些国家加入排放交易机制的企业实际的碳排放量。
由于大多数企业为了未来着想,并不会立刻把所有结余的EUA都卖出获利,所以碳交易市场并不至于因此崩盘,但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单位EUA的价格2006年3月高达30欧元,2007年年初却跌到了0.1欧元。EU ETS规定,在第一阶段里每年剩余的EUA可以储存到下一年度进行交易,但是不能进入第二阶段。
现在正处在第二阶段,欧盟吸取了上一阶段分配原则过于宽松的教训,从严调整了配额分配计划,根据各个国家上报的排放量将分配的配额量大幅下调,这就导致2008年上半年EUA价格大幅上涨,并带动CER价格的同时上涨。在第二阶段,各个国家对其国内企业的额度分配仍主要采取免费分配制度,而且正式建立了EUA和CER的连接机制。EU ETS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可以用来替代EUA的CER的额度上限为1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同理,各个排放企业在第二阶段的排放配额也不能带入第三阶段。但是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盟国家的工业产量大幅下滑,而且如果长期持续不景气,则也很可能在第二阶段末会出现绝对配额大量过剩的情况。
2008年开始,欧盟委员会陆续通过了几个重要决议,确定了2013年之后,即在第三阶段,各成员国分担减排义务的具体原则,对EU ETS的涵盖范围根据前两个阶段的实际履行情况又做了大幅度的调整,并针对前两个阶段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了EU ETS。根据2008年达成的决议,欧盟在制定减排目标时,按照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已经涵盖的行业和尚未纳入EU ETS的行业,将其各自的减排目标进行了区分。由于EU ETS已经涵盖的行业,如电力行业等,拥有多年的减排监测经验,相比尚未纳入EU ETS的行业,如交通行业,减排技术水平更高,并且成本更低。因此,EU ETS对已经涵盖的行业规定,到2020年应当在2005年的水平上减排21%,但尚未纳入机制的行业,到2020年只需要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上减排10%。
四、履约及处罚机制
EU ETS规定,应当在每个阶段之前,决定各个排放实体所能通过免费分配获得的配额。各成员国必须确保每个排放实体按期上缴相当于其在前一年经过证实的排放总量的配额[9],每年的履约年度截止日期通常是4月30日。排放实体必须在每年的年末,根据其分配的配额,将一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进行核算。结算后,欧盟将这些等量的配额注销,不得再次使用。如果某个排放实体的配额不足或者存在结余,则可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买卖,但第一阶段的配额不能进入第二阶段使用。[10]
另外,由于配额被分配给排放实体之后,在同一个阶段都有效,因此EU ETS规定,各排放实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配额进行储存与预支,这样就赋予了每个排放实体灵活自由处置其配额的权利。储存配额是指可以将上一年剩余的配额调整到下一年使用,预支配额则是指可以在本年提前使用下一年的配额,来冲销本年所超额排放的赤字[11]。EU ETS通过储存与预支这两种机制提高了执行时的灵活性。例如,关于存储,各个排放实体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安排,将在2005年结余的配额,储存到2006年,甚至到2007年使用。而且排放实体也可以通过借贷,在2005年提前使用2006年的排放配额。EU ETS通常在2月28日前发放当年度的配额,而前一年度的履约期限是4月30日,这也是借贷制度可行的前提。
但是这个设计也被很多人批评,视为机制的一个诟病,它造成在第一阶段期末,出现了极低的EUA价格。这是因为,虽然在第一阶段碳排放配额的过量分配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但第一阶段储存的大量配额却不允许进入第二阶段使用,这个特殊规定提高了第二阶段配额分配模式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更有利于《京都议定书》目标的实现。不过在第二阶段以后,为了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储存的配额将会被允许跨期使用。[12]
EU ETS为了保证减排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惩罚制度。成员国的排放实体,如果在每年的履约年度截止日期之前,未能按照其上年度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而提交足够的排放配额,则将被处以超额排放的罚款。在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超额排放的罚款是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罚款40欧元,应当说第一阶段的处罚较轻;从第二阶段开始,罚款增加到每吨100欧元。同时为了避免出现以罚代缴的后果,EU ETS明确规定,排放实体缴纳罚款并不能豁免其在下一年度提交同等数量超额排放的配额的义务,即在下一年,企业获得的排放配额中还将扣除相应的超标排放数量。这就说明,促使排放实体购买配额的原因并不是罚金,而罚金的数额与配额的价格上限也无关联。另外,只有在第一阶段,而且经过欧盟委员会的批准,才允许各成员国存在特例情况。
五、监测与核查制度
欧盟在整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推行设施排放的监测与报告制度,要求每个排放实体必须配有一个温室气体配额证。配额证中包含监测协议,要求排放实体必须如实报告其二氧化碳的排放情况。监测制度可以选择用标准的,或者可接受的方法计算或衡量。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与报告原则,并提供指导。EU ETS的报告原则上要求尽量使排放实体的商业负担最小化。所有排放实体关于自身排放量的报告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核证机构进行验证,核实EU ETS规定的排放量,检验报告中的排放数据,以确保报告是准确、可信的。
另外,每个排放实体都通过电子注册系统参与配额的分配,其分得的配额数量在每年2月28日登记在电子注册系统中。这个电子注册系统是EU ETS电子登记系统中的一部分,除了登记配额以外,还具备跟踪配额的发行、持有、交易与注销的功能。现在欧盟各国与外部的联结机制也必须通过这个电子注册系统,欧盟交易者的电子系统还可以通过欧盟交易日志(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连接起来,全面记录这些交易平台的发行、交易、注销或存储配额的信息。欧盟管理处如果发现违规者,将暂停其交易,直至将违规行为完全纠正过来。
六、暂时退出、增加及合并机制
在第一阶段,一些成员国基于本国的实际减排情况,要求建立“暂时退出”机制。欧盟委员会规定,如果一个排放实体被判定,在之前已经采取了有效的二氧化碳减排措施,那么它可以选择暂时退出EU ETS。但这种退出必须经过欧盟委员会根据严格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批准,暂时退出的排放实体并非免于承担减排义务,其排放量同样必须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退出”机制的适用范围很小,仅仅限于个别的排放实体,通常不能允许整个行业的退出。这些排放实体在“退出”之后,必须同样达到EU ETS所要求的减排结果,并进行规范的监测与报告。“增加”机制是指经过欧盟委员会的批准,允许成员国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扩大减排机制所涵盖的行业及温室气体的种类。合并机制适用的范围是那些希望通过合作来实现整个行业减排目标的排放实体。
暂时退出条款对英国的意义重大。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排放贸易机制(UK Emission Trading Scheme,UK ETS)的国家,在2002年就开始了排放贸易机制的探索。英国率先实施排放贸易机制,主要是为了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启动前积累有益经验,建立先进的监测制度,以确保其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英国坚持要求在第一阶段暂时退出EU ETS,目的是为了使其国内的排放交易机制继续完成原来约定的协议,保持其连续性。欧盟担心英国整体的退出会降低市场的流动性,造成欧盟成员国内部交易市场的扭曲,因此不同意英国整个工业部门的退出,仅批准了英国的某些排放实体可以暂时退出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同时,为了保证EU ETS的协调运行,英国排放贸易机制在2006年年底正式结束。
七、国家注册与交易平台制度
为了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确保对配额的发放、拥有、转让和取消进行准确计量,并追踪记录每笔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情况及流向,欧盟议会通过了280/2004/EC号决议,决定在欧盟的层面上设立一个独立的注册平台,并要求所有的成员国必须在其国内设立全国性的注册平台。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要求,欧盟委员会要求所有的欧盟排放配额交易必须按照程序向欧盟排放交易管理机构适时进行汇报,并同时到登记处注册备案。官方的登记处负责监管每个排放实体的账户,记录其排放配额的种类和数量,跟踪其上缴和注销的配额流转情况,各登记处之间的配额交易都必须在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此外,为了确保所有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指标以及欧盟EU ETS排放配额交易的记录全面而准确,欧盟各国的登记处应当定期整理登记资料,与欧盟委员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交易日志进行核对。
任何一个排放实体,包括公司和个人,都可以在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注册平台上开立交易账户。这样的话,如果一家比利时的公司从一家德国的公司购买了一定数量的EUA,那么德国的国家注册平台就需要从欧盟决议中最初分配给德国的年排放总量中,划出相应的数量转移给比利时的国家注册平台。正是基于登记处记录了全面的交易信息,才能做出关于总履约情况的详细报告。欧盟委员会将根据欧盟交易日志(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记载的信息审核所有的配额交易是否违法。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就会暂停配额的交易。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欧盟委员会还允许成员国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其他成员国联合,共同在一个统一的系统内登记注册。
欧盟的2007/589/EC号决议指导着企业对温室气体的监测和报告。通过欧盟交易日志这个电子注册系统,欧盟的这些交易平台有机地连接起来。CITL记录了这些交易平台所有的发行、交易、注销欧盟排放配额的信息。联合国国际交易日志(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ITL),记录了《京都议定书》下各国减排机制的排放配额交易情况。CITL在2008年实现了和ITL的对接,通过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了EU ETS与国际的接轨。
八、不可抗力
成员国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个排放实体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向欧盟委员会申请为其发放额外的配额,但这都需要经过个案研究。为了避免配额市场的不确定性,原则上,成员国应当在相关的交易阶段开始之前就先确定分配方案,不能再任意改变。但是为了保证排放交易制度的合理性,在收到排放实体的基于不可抗力的配额申请后,欧盟委员会都将会认真审核,并在充分考虑到其公正性和潜在影响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发放补充的排放配额。
九、与《京都议定书》的协调、连接机制
欧盟于2004年11月14日通过了第101号指令(Directive2004/101/EC),对EU ETS的基础性文件2003年第87号指令(Directive/2003/87/EC)进行了部分的修正,目的是使EU ETS与《京都议定书》相协调,以落实《京都议定书》中的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根据这个新的连接指令,EU ETS下的排放实体EUA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CER指标及联合履行机制项目下的ERU指标建立了连接关系,允许EU ETS系统内的成员从2005年起利用从京都项目机制(CDM/JI)中获得的减排信用来抵消其排放量。计量标准是一个单位的EUA和一个单位的CER及ERU等同。这意味着从环境和经济的角度承认CDM/JI信用可以作为配额。这种对接增加了排放实体选择方式的范围,给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灵活的选择,增强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流动性,降低了排放配额的价格,减少了履约成本。据欧盟初步估算,欧盟25个成员国在2008~2012年利用CDM/JI可以节省大约20%的履约成本。但是与普通排放配额不同的是,京都项目机制(CDM/JI)产生的减排信用不可以借贷使用,只可以存储。据此,欧盟各成员国可以把京都项目机制在2008年前产生的减排信用当做EU ETS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配额使用,但不能把京都项目机制在2008年以后产生的减排信用通过借贷作为EU ETS在第一阶段的配额使用。
而且欧盟对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下的项目减排指标进入欧盟内部交易市场的条件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其中两个比较重大的限制条件:第一是来自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更和林业项目(LULUCF)的减排指标不能流通进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内部进行交易;第二是装机容量超过20兆瓦的水电项目,必须在满足规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世界大坝委员会在其最终报告中的基础指标之后,所产生的减排信用才能够进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于欧盟是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导者,因此这些项目产生的排放信用在市场上的流动性很明显地受制于欧盟对这些具体项目类型的限制规定,其价格的波动也与欧盟政策的调整密不可分。
为了实现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欧盟在连接指令中做出明确规定,EU ETS可以与《京都议定书》各缔约国所建立的EU ETS进行对接。EU ETS在2008 年1月1日首次开始向外扩展,与挪威、爱尔兰、列支敦士登等排放交易机制实现了连接,并取得较好的效果。而且,EU ETS通过欧洲气候交易所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这两个平台,与其他区域的很多国家实现了联结。另外,欧盟还积极争取与新西兰的排放交易机制、澳大利亚的排放交易机制以及美国加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方案等的联结,实现了跨州的国际性连接。(https://www.daowen.com)
第三节 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评价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成就
EU ETS作为全球规模最大、体系最复杂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已经经历了5年多的跌宕起伏,有些失败的教训,但总体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国际排放权贸易协会主席马库表示,“欧盟市场起步很好,我们很满意。排放权贸易市场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市场,贸易额大幅增加。有许多新客户加入这个市场其中包括很多金融机构,表明市场上有很多流动资金。”[13]EU ETS取得的成绩是多方面的。
(1)EU ETS的运行避免了《京都议定书》的危机,且对美国等伞形国家形成压力,促成全球的实际的一致行动,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EU ETS的生效在关键的时刻挽救了面临失败的《京都议定书》,同时事实上使欧洲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就开始了减排行动,开创了排放交易机制的新局面。2001年,美国参议院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原因是美国政府认为实现议定书减排目标将会阻碍美国经济的发展,给美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行为是否是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因素并没有科学的依据。而且《京都议定书》没有为那些排放量高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制定减排目标,而仅仅单方面要求发达国家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不公平的,美国以此为由退出了《京都议定书》。而其他属于伞形集团阵营的国家,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和俄罗斯的态度也非常消极,迟迟不肯宣布本国对于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决议。而根据《京都议定书》第25条规定,其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必须有55个以上的公约缔约方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第二是批准加入的缔约方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以上。由于美国199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能够占到附件一缔约方排放总量的36.1%,因此美国的退出导致《京都议定书》前景极其黯淡。
欧盟在气候问题上成为了世界的领导者,这对美国等伞形集团国家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欧盟在经济上取得的优势,欧盟先行设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抢占了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先机,大幅降低了欧盟实现《京都议定书》承诺减排目标的成本,取得了世界减排的先动者优势;而且欧盟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了能源结构,在低碳产业上也取得了领先地位;欧盟的碳金融产业起步早,发展迅速,欧盟的碳价格成为国际碳市场的指导性价格,欧元已经在国际碳市场上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具有至高的定价权。第二是欧盟在政治上的优势,欧盟作为积极的先行者,成功把握了气候问题的政治话语权,从而占据了道德制高点。而且极端气候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民众的生活,因此美国在气候问题上的不作为,受到整个社会舆论的谴责,在政治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在伞形集团的国家内部,例如政党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之间,都在气候问题上形成很大的分歧,尤其是民众环保集团和能源工业集团之间经常会产生强烈的对立。综上所述,欧盟利用其先行开始碳排放权交易的探索,通过排放交易机制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优势,从而对美国等其他不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家起到了一个时间表的警示效应,使这些国家清醒地认识到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强制减排体系是大势所趋,全球强制减排计划的实施只是时间问题。因此,伞形集团国家都明显在节能和减排上加强了政策支持力度和经济支持力度,以应对这种挑战,实现与国际社会发展方向的接轨。
(2)EU ETS推动了基于项目的京都机制的投资,例如欧洲Offset项目,就是采用了与清洁发展机制相连接的设计,促进了清洁发展机制在各个国家的实际运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携手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欧盟各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更重要的是这种合作还激发了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全球减排的环保意识,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支持下,突破传统的高碳生产模式,设定了低碳产业的发展目标,搭建减排交易平台,提高技术水平,并逐渐取得了相应的资金支持,成立了碳交易市场,带动了碳金融产业的创新。根据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分担原则,发展中国家通过积极地参与项目,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的减排行动。2008年全球CDM项目共完成交易4.6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成功的金额达到72.1亿美元。截至2010年2月,CDM的执行理事会对713个项目,总计4.0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信用下核发了CERs。
(3)就欧盟内部运行情况看,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企业的履约率很高,其中英国的履约率超过99%。[14]在国家层面上,除爱尔兰、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丹麦外,其他国家都接近于完成任务。EU ETS创造了一个全球规模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让碳信用具有价值,二氧化碳排放不再是免费。而且碳交易的规模迅速扩大,从2005~2008年这四年的交易增长情况来看:2005年,EU ETS交易量达到3.2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金额达到79亿美元;2006年,交易量迅速增长到11.0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金额达到243.57亿美元;2007年,交易量达到20.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金额高达490.65亿美元;2008年,交易量达到30.9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金额迅猛增长到919亿美元。在国际碳排放市场的份额中,EU ETS在2008年占全球碳交易量的70%。四年时间,交易量和金额超过10倍的增长。现在这个市场正向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延伸。[15]欧盟已经培育出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这有力地推动了碳市场的发展。当前二氧化碳的排放配额已经成为在国际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商品,就如同黄金、石油等商品一样,有效地促进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流动,产生了各种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金融产业互相促进,形成良性循环。碳交易价格从2005年的40欧元每吨涨到2008年的100欧元每吨。2009年11月的日均交易量已经超过2000万吨碳。欧盟在建立地区碳交易制度上成绩斐然,EU ETS的限量贸易体系已经覆盖了一万两千个排污设施,这些设施的排放量大约占欧盟所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5%,占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30%。同时活跃了可再生能源投资。赋予碳信用长期价值意义重大,这使得欧盟大幅度增加了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资,目前欧盟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技术水平与投资深度已经远远领先于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4)EU ETS在试验阶段就对二氧化碳排放量产生了明显的削减效果,而且通过EUA买卖促进了排放效率的显著改进,从整体上降低了欧盟减排成本。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数据,从1990~2005年,欧盟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了7.9%。而且,欧盟排放交易机制进一步要求成员国在2005~2010年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1%。2008年欧盟的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了6%(考虑到经济衰退的因素,与EU ETS相关的直接减排占3%~5%),比2007年减少2.1万亿吨。而且,欧盟在降低二氧化碳的绝对排放量的同时,减排成本也得到明显的控制。通过EU ETS,欧盟每年需要花费29亿~37亿欧元,才能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这个成本低于欧盟国民生产总值的0.1%。但是如果没有EU ETS,欧盟每年至少需要花费68亿欧元,才能实现《京都议定书》里规定的减排目标,这个差距是相当大的。[16]
(5)EU ETS最重要的成就是,它通过实践证明了市场机制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效果显著。虽然EU ETS的创立蕴含着很多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但是从效果上看,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球变暖的趋势,而且为解决气候问题创造了一种新的范式,为其他国家乃至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EU ETS虽然不是世界上第一个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但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也是影响最广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这主要表现在其覆盖的地域之广和涵盖的排放实体数量之多,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排放交易机制。因此,EU ETS的运行是极其复杂的,困难重重。欧盟的各成员国在国家内部也设有交易机制,例如英国的排放交易机制比欧盟机制设立还要早,虽然它们必须服从欧盟委员会的监管,但它们还是各有特定,享有较大的自主权。EU ETS能够将各个国家内部的交易机制有机连接起来并顺利运转,本身就是一个成功的典范。而且,EU ETS通过和欧盟外部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联结,在政治、经济、管理方面开展了深入的探索,为将来建立一个全球范围的交易机制提供了丰富而有益的经验。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优点
正是由于上述成绩,EU ETS获得了普遍好评。斯坦福大学政治学副教授大卫维克特(David.G.Victor)认为EU ETS比《京都议定书》下的制度更完善,更值得其他国家借鉴,他认为:“EU ETS更有潜力成为其他国家建立碳交易制度的模范,而非《京都议定书》。”同时他也善意地提醒,EU ETS之所以相对完善,是因为欧盟下的各个国家都有强烈的环境保护的政治意愿,拥有雄厚的科学技术实力,而且欧盟法制环境非常健全,其他国家在建立自己的排放交易制度时绝不能忽视以上这些成功要素。[17]2008年5月,美国皮尤全球气候变化研究中心(Pew Center on Global Climate Change)推出了一份题为《透视欧盟的排放交易机制》的研究报告,对EU ETS在试验阶段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剖析,并给予了高度评价,代表了主流的评价意见。EU ETS机制设计的科学之处在于以下8个方面。
(1)在气候治理机制与政策上,欧盟委员会通过实施多项法令与政策,推动了排放交易机制的形成与逐步成熟,建立了跨国界的区域性排放权交易市场。这种机制既有集权又有分权,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这样才能较好地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可以说,如果没有如此多强有力而又灵活的配套政策的支持,欧盟就无法在涵盖众多参加国的大背景下,成功建立一个以整体成本最小化为目标、同时兼顾各参与方利益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国家配额计划制度是EU ETS里最核心的部分,尽管大家对排放限额的分配程序存在争议,我们也赞成这种分配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具体将在下文进行剖析。但任何事情不可能在一开始就完美无缺,综合分析,这种机制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最具有可操作性。很多观点反对欧盟的排放配额免费分配制度,认为这是变相鼓励企业排放温室气体,违反道德规范。但是如果想顺利推行一项新政策,并达到预期的目标,就要做好制度设计,保障政策实施的对象不仅仅承担义务,还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有机会获取一定的收益。由此,如果要为企业设置强制减排义务,在实施初期得到企业的支持,就需要首先赋予这些企业一定的排放权利,引导企业树立减排的良好意识,上来就硬性地完全取消可能会适得其反,遭到企业的强烈抵制,从而使减排机制夭折。
(3)EU ETS中关于配额存储和借贷的规定提高了这种交易机制的灵活性,使其更具操作性。在第一阶段,EU ETS所涵盖的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情况,灵活地处置自己的排放配额,既可以将本年度的配额存储,延续到下一年度使用;也可以预借下一年度的配额,在本年度提前使用,只要总额不超过这一阶段的全部配额即可。有人担心排放企业会滥用其借贷权利,最终导致EUA发生“严重通胀”的失控后果,但在实践操作中,许多企业合理使用了存储和借贷规则,并没有出现以上问题,而且企业通过这种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排放配额的流通。
(4)EU ETS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而且罚金并不能豁免在下一年度提交同等数量超额排放的许可缴纳的义务。明确的处罚措施提高了欧盟各成员国的执行力,树立了EU ETS的权威,保证了碳交易市场的信用及良好运行。
(5)上述惩罚措施能够有效执行的基础是必须建立严密的排放监测与报告制度。EU ETS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为每个排放实体颁发排放许可。企业经营者能够获得排放许可的前提条件是,其在技术上和实力上具备监测自身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的能力,并按期向管理部门提供报告。概括而言,许可的含义是指要求纳入机制的排放企业必须具备监测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的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应履行按时报告的义务。这种“许可”并不同于“配额”。配额是指排放企业在获得许可后,管理部门为其分配的排放额度。接受EU ETS管理的相关企业必须认真监测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并在每个日历年度结束后,报告其在当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企业出具的报告不仅应当符合欧盟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还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的核证机构的验证,而且要通过特定程序公示企业报告和独立核证机构的验证结果,接受公众,特别是非政府环保组织的监督。如果某个企业提供的排放报告没有得到认可,那么该企业就不能出售其拥有的排放额度,它应当根据要求修改报告,直到得到认可为止。否则,它还可能会受到高额的处罚。
(6)EU ETS拥有良好的数据交换工具,能够及时掌握准确的数据信息,在保障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衡运行上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EU ETS在创立之初的信息技术有限,很难准确掌握排放企业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数据,分配初始的排放限额只能以它们对排放情况的自我评估为依据,限额控制的力度难以预测,这就造成EUA的市场价格很快被不合理地抬高。直到欧盟在2006年4月公示了第一次对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的核查报告,结果显示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远远低于各国自行报告和预测的情况,于是EUA市场价格迅速下跌到一个相对理性的价位。综合EU ETS运行的实践来看,相对完备的欧盟层面及国家内部登记注册制度使得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公开透明,这是保证EU ETS平稳运行的关键。
(7)EU ETS并不具体规定排放交易行为在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操作,这有利于捕捉市场商机。交易形式灵活多样,公司企业和其他参与者可以选择场内交易的方式,即在市场内直接进行交易;也可以自由选择场外交易的方式,即通过交易所、经纪人或其他类型的市场中介等,到场外进行交易。作为欧盟排放交易市场“通货”的EUA并非欧盟管理部门制作的纸质凭证,而是在各成员国政府内部建立的电子注册系统的账户中登记存放。欧盟委员会为了准确记录各成员国对于配额的发放、持有、交易和注销等操作,按照联合国数据交换标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而具体地对欧盟电子注册系统的标准和安全性做出规定。欧盟设置了一个总的中央管理机构负责对这个电子注册系统进行监管,监管者有权通过一个独立的交易日志核查每一笔交易,以验证该交易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是否合法。这种交易的权威性和迅捷性反映了排放许可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初步形成,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样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由供求关系决定EUA价格的波动,只有价格信号能够准确地反映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排放交易机制才能够实现配置环境资源的有效性。[18]
(8)欧盟在各成员国间灵活运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注重利益平衡、合作共赢。根据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和能源结构差异,设定了差别的减排目标,解决了欧盟内各国法律、政策、经济方面的差异性问题,使这个制度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为了实现既定目标分配各自的责任,各成员国达成了所谓的“减排量分担”协议。根据该协议,一些成员国将显著地减排,如卢森堡的减排目标是28%,德国是21%,英国是12.5%;另一些国家将稳定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如法国和芬兰;其他一些国家则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有所增加,葡萄牙被允许增加27%,希腊增加25%,西班牙增加15%。2004年5月1日以后新加入的成员国虽然没有参加减排量的分担协议,但它们各自也有着独立的京都减排目标。这种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减排目标的具体做法,可供那些大国在制定减排政策时借鉴,解决由于内部区域间发展不平衡而难以用统一标准约束减排的问题。同时,由于欧盟本身就是一个多边国际组织,因而EU ETS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被视为一个全球排放交易体系的微缩版。
综上所述,EU ETS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可谓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公共政策试验”,虽然谈不上完美无缺,但已经是所有同类政策中效果最好的了。[19]我们相信,随着EU ETS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制度日趋完善,将来它必然能更充分地发挥出强大的减排效用。
三、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不足
虽然EU ETS实施五年多以来运行良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取得的成绩斐然,但这并不能掩盖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它并非一个完善的机制,它在第一阶段的不足尤为突出。有些研究者甚至对EU ETS提出了很深的质疑,他们认为EU ETS本身庞大复杂,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不能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而碳税政策相对灵活,且能降低初始成本,更适合采用。甚至还有观点认为,配额许可制度违反道德规范,因为排放许可本质上是在纵容污染者,允许他们在自己认为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付费排放温室气体。[20]更有学者担心,排放交易分散了社会的注意力,让人们忽略了全世界必须马上开始更深层次和更痛苦的变革。[21]
我们认为EU ETS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欧盟对于温室气体种类的覆盖面太窄,行业的涵盖范围较小。目前EU ETS所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仍只是二氧化碳,其他五种温室气体还没有被正式纳入EU ETS,其他五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占到欧盟总排放量的20%。从涵盖行业来看,欧盟在第一阶段纳入的行业部门有限,例如交通和建筑这两个部门当时就不受交易体系的制约,但是实际情况是除了电力生产部门和能源密集型部门之外,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部门当属交通部门。据统计,2005年交通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高达总排放量的21%。因此,EU ETS对于欧盟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义务尚未发挥应有的关键作用。EU ETS在第一阶段的影响有限,仅仅覆盖了欧盟4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尚有5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没有纳入排放交易体系。为了弥补这些不足,EU ETS进入第二阶段后,尽管面临重重的压力,还是坚持逐步增加所覆盖的行业,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在第一阶段,许可的过度分配使得碳排放权的初始取得成本极低,机制的漏洞导致很多碳排放权申请企业不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而是不择手段以获得更大的碳排放配额。其次,许多申请企业的申请目的也与机制设立的初衷相悖,它们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仅仅是为了获得利益而进行交易。最后,对碳排放权的无偿分配方式实际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变相的补贴,违反了国际法上的反补贴规则。剑桥大学研究人员Michael Grubb和Karsten Neuhoff在2006年发表的一份研究文件指出许可分配的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些国家在2005年末有超过400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许可剩余;只有爱尔兰、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和奥地利六个国家的许可数额低于实际排放量;钢铁行业、陶瓷行业和造纸业分别获得高于实际排放量的许可份额的18%、18%和19%。由于在国家分配计划起草的时候缺少历史数据和必要的信息,也因为前文所提到的分配过程的分权和集权问题导致一个“奇怪的”许可分配系统,使得EU ETS的许可分配不尽合理。配额大量剩余,造成了EUA近乎于零的价格,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公共资源配置上的效用,也加剧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过度波动。而过低的价格,使得排放实体缺乏动力通过投资于二氧化碳减排技术来履行减排义务。在2005年末只有少数国家的配额低于其实际排放量,有些国家甚至有超过4000万吨的二氧化碳配额结余,这个问题在各个行业中的情况也有所不同。由于EUA价格有时又突然攀升到一个不合理的价位,使得某些企业无法承受,就不得不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来应对,从而将超出的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也是配额过度分配导致的另一个不良后果。
(3)配额的分配方式不科学,在第一阶段免费分配比例过高,而有偿拍卖这种市场方式所占的比例过低。欧盟在第一阶段为了鼓励排放企业积极加入减排机制,基本采用了免费分配的方式,整体平均只有0.13%是通过的拍卖方式。实践证明,拍卖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在确定配额市场价格、协调交易机制方面是最有效的。但在第一阶段,欧盟成员国只有丹麦、匈牙利、立陶宛和爱尔兰四个国家尝试采用了拍卖的方式,并且这四个国家采用拍卖方式分配的许可比例也都很低,占该国全部分配的比例分别仅为5%、2.5%、1.5%和0.75%。每年EU ETS平均分配的配额总量大约为22亿EUA,其中仅有300万EUA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的,可见拍卖方式分配的配额占全部配额的比例是很低的。不过进入第二阶段后,这一比例有所增加,欧盟有10个成员国采用了拍卖的配额分配方式,其中采用最多的还是丹麦,其拍卖所占比例增加到10%。即使大多数国家采取拍卖方式,但剩余的坚持采用免费分配方式的国家,会导致欧盟市场整体的配额价格提高,而不利于采用拍卖方式的国家内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这会削弱其他国家采用拍卖方式的积极性。因此,有学者建议,进入第三阶段以后,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免费配送的分配方式,因为这会增加国家保护主义倾向,造成排放实体间交易的不公平,对排放交易机制的长期发展是有害的。
(4)各个国家在责任分担协议方面的义务不均衡。欧盟内部有些国家排放限制非常宽松,甚至有的国家还可以增加排放量,例如西班牙,就可以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到2012年增加5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些国家没有充分的动机在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方面进行投资。而且有些国家仅采取购买基于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产生的碳信用,来充抵它们的减排义务。这样即使不增加本国在开发减排技术方面的投资,仍然能够完成它们的《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而这并不是EU ETS设立的初衷。
(5)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过程中,有些国家出现了权力滥用、腐败滋生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EU ETS市场的稳定发展。欧盟国家间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规定如下:欧盟委员会根据各国的排放配额申请,先统一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的可分配碳容量总量,再向每个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之后由各个国家通过制定国内法的形式,在国内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和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实行统一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并不可行,如果强行要求各国进行统一,必然引发诸多问题,因此EU ETS在建立之初的分配方式,就是通过国家间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先对碳容量在国家间进行分配,各国再根据本国国情,在国内采取适当的初始分配方式。这有利于各成员国及其排放企业树立碳排放权的理念,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然而随着EU ETS的发展,逐渐暴露出这种分配方案的弊端,即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的确立及交易制度的建立均受到国家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民众的环保观念、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法治环境的完善程度等。
(6)EU ETS的市场化运作尚不够稳定,容易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EU ETS所建立的排放交易市场中的商品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是一种温室气体排放权,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具有典型的全球公共物品的特性。欧盟通过该机制把全球公共物品商品化,并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这确实存在一定的道义风险。EU ETS在第一阶段的试验运行过程中也曾经出现过市场失灵的问题,例如EUA的价格暴跌,直接威胁到减排的成效,影响了民众对EU ETS机制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信心。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EUA的期货价格甚至跌到了10欧元以下。气候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此问题的解决对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但碳排放权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底线的暴跌,且达到如此低廉的价格,的确让我们无法在道义和感情上接受。[22]
因此,欧盟进入第三阶段以后,需要进一步完善EU ETS,稳定市场价格。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就包括如何在更好地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减排的同时,尽力凸显出碳排放权的全球公共物品特性,把EU ETS的正外部性充分放大,负外部性尽量减小。
(7)欧盟碳排放配额发生过多起失窃事件,显现出EU ETS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各国的碳交易登记处呈现“各自为战”的局面,缺乏统一管理;交易市场中未建立统一的中央结算机构,无法实现净额清算;[23]有的交易登记处安全机制很不健全,账户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最近的一次是2011年1月发生在捷克的一起碳排放配额失窃事件,它引发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地震”。欧盟宣布在1月19~26日期间,暂停碳交易市场的全部现货交易。这家失窃的碳交易企业是百仕通全球投资公司(Blackstone Global Ventures),它于1月20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失窃声明,公布了前一天失窃的碳排放配额的电子序列号,数量多达47.5万个,总价值高达700万欧元(约合955万美元),该企业提醒交易者注意交易风险,并在发现配额踪迹后通知百仕通全球投资公司。但根据捷克碳交易登记处的说法,这批失窃的碳排放配额很难完全追回,因为它们在失窃的数小时内便已迅速流转到德国、意大利、波兰、列支敦士登、爱沙尼亚等地的账户。
这反映了EU ETS在机制上的漏洞,例如为了管理交易账户,30个国家分别设立自己的碳交易登记处,以追踪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流转情况,这本是为交易者搭建虚拟的交易平台,方便其实时进行交易。但这种碳交易市场的分散化运行模式加大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风险,给追踪失窃的排放配额增加了难度。因为按照这种模式,碳交易登记处很难核实交易的配额是否“干净”,而交易者也无从知道所购入的排放配额是否来自正当渠道。波兰、奥地利、希腊、爱沙尼亚等地也曾经发生过类似失窃事件,据欧盟委员会统计,失窃的排放配额总价值高达2800万欧元(约合3800万美元)。欧盟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亟待安全的交易保障机制,而目前的碳交易登记处安全机制存在漏洞,欧盟急需在技术上进行完善,尽快解决“成长的阵痛”,保证交易安全。
(8)目前进入“后京都时代”,虽经多轮谈判,但2012年之后的国家减排框架仍然未达成实质性协议,《京都议定书》以后的国际碳市场的发展前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对EU ETS未来的发展前景造成较大的影响。虽然2012年已经临近,但各个国家基于自己的国家利益考虑,在“后京都时代”的减排量分配问题上,仍然进行着激烈的争论,减排分配问题必将对欧盟的减排政策产生强烈的冲击,进而影响到未来EU ETS的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我们对EU ETS进行评价时,应当首先肯定欧盟在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探索。显然,欧盟已经树立起全球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动机形象,EU ETS在节能减排中发挥了核心的激励作用,对推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发展功不可没。
尽管EU ETS存在不足,质疑声不断,但EU ETS在第一阶段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试验发现制度设计中的缺陷、积累总量交易机制的运行经验,并针对试验阶段中所发现的问题,在未来阶段进行完善,尽力弥补缺陷。例如欧盟在排放交易机制实施的第二阶段,调整了EU ETS的涵盖范围;下调了年排放权总量,调整后的年排放权平均比2005年低6%;将根据欧盟国家间碳排放权分配方案(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的方式调整为由欧盟统一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A Single EU-Wide Cap and Allowances)的方式;将无偿取得碳排放权的方式逐步过渡到有偿拍卖的取得方式,提高了排放配额采用拍卖方式的比重;[24]降低了电力部门的配额总限,迫使电力企业在提高减排技术水平上加强投资,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碳排放量;不断地收集排放企业的碳排放数据,修正其监测标准,逐步建立起全面系统的关于企业碳排放的数据库,以支持欧盟及时做出正确的决策。我们相信EU ETS将会继续走下去,而且会越走越好。
【注释】
[1]World Bank Report.http://climatechange.worldbank.org/,访问日期:2010年12月2日。
[2]四个对欧洲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有借鉴的方案是英国排放交易计划、丹麦的碳交易计划、荷兰的抵消规划和BP公司内部关于碳交易的实践。这四个交易计划成为欧洲国家开展碳交易计划的先河。
[3]对于欧洲议会2003/87/EC号指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可查询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climat/emission/implementation_en.htm,2009年3月25日最后浏览。
[4]刘华,李亚:《欧盟碳交易机制的实践》,载《银行家》,2007年,第9期,P106。
[5]任捷:《关于建立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ETS)的研究》,2010年中国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6]李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7]徐超:《航空减排大限在望》,《财经》,2009年,第20期。
[8]截止日期是2004年3月31日,但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都超过了这一期限。
[9]前一年是指从上年4月1日到本年3月31日。
[10]http://europa.eu.intleomm/environment/climat/pdf.访问日期:2010年10月9日。
[11]但是除了法国和波兰,第一阶段的许可证不可以延续到第二阶段。
[12]庄贵阳:《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欧洲研究》,2006年,第3期,P74。
[13]林云华:《国际气候合作与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2006年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
[14]The European Communities:EU action against climate change——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8.
[15]IETA:Greenhouse Gas Market 2008:Piecing Together a Comprehensiv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for a Truly Global Carbon Market.
[16]http://dataservice.eea.europa.eu/dataser-vice/,访问日期:2010年11月7日。
[17]韩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P58。
[18]李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19]参见A.Denny Ellerman and PaulL.Joskow:“The European Union’s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in Perspective”,Released by Pew Center on Global Climate Change,May 2008.事实上,无论是在欧盟内部,还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评论,都以正面为主,认为它总体上取得了成功。
[20]Alison Benjamln.Climate Change the Lorldst Market Failure[N].CanberraTimes,December l,2007.
[21]Paula Harns.Collective Aetionon Climate Chan:The Logie of RmeFailure.Natural Resources Journal,2007(47):213.
[22]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在接受环境非政府组织“中外对话”网站采访时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他认为:“需要有一个对国际市场碳价格加以管制的办法,以保证有一个价格底线。我们可以通过控制竞拍到的碳信用额度或者拍卖底价来进行调节。”原文参见:http://www.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2858。
[23]韩梁:《欧盟碳交易机制显现弊端》,载《中华工商时报》,2011年1月27日。
[24]欧盟议会于2008年1月23日通过“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Climate Action and Renewable Energy Package)对EU ETS的未来发展进行规划,包括制订2013~2020年减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