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