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奶畜饲养场、饲养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饲养规模。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3.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5.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