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作为一种普世价值的隐私权

作为一种普世价值的隐私权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隐私权问题是一个时代重大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隐私权将会有效减少或者消除其他实在的或者感知的其他人的注视。[17]现在,为了保护这一对人类的存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普世价值,隐私已经成为各国普遍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在中国,不仅人们的隐私意识薄弱,相关的法律也极为缺乏,整个社会亟需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作为一种普世价值的隐私权

隐私权问题是一个时代重大问题。隐私意识的诞生是一件很久远的事情。有学者主张,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用树叶遮挡私处就是最早的隐私意识起源。[1]这种隐约的隐私意识最终成为一种明确的权利主张,始自1890 年美国的两位律师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和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的名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2]而今天,隐私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性之善(human good),[3]其核心价值已经为众多思想家所接受。1968年,美国法学家和律师查尔斯·弗里德(Charles Fried)说,“没有隐私我们将失去人之为人的完整性。”[4]本宁顿学院院长爱德华·布劳斯坦(Edward Bloustein)在《隐私作为人格尊严的一个方面:对普罗瑟的一个回应》中认为隐私利益的背后是人格利益。[5]1976 年,美国大学哲学宗教系教授杰弗里·雷曼(Jeffrey Reiman)对此种说法表示赞同,认为隐私对我们的人格具有重要意义。[6]而且,这一主张被广为接受。[7]

隐私之所以受到瞩目是因为其对个人及社会至少具有多重的价值。一些社会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指出我们之所以这么看重隐私是因为它“允许我们与其他人保持各种各样的关系。”[8]那么,隐私究竟有何价值?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来说明。

对隐私价值进行最完整的阐释的是哥伦比亚大学公法教授艾伦·弗曼·韦斯廷(Alan FurmanWestin)在《隐私与自由》(Privacy and Freedom)中的论述。他认为,在民主国家中,隐私对于个人和集体有4 个主要的功能,其中包括:

1.“自治”(personal autonomy):隐私能够保护个人免受其他人的操纵或控制;

2.“情绪释放”(emotional release):隐私为个人提供各种情绪释放的方式;

3.“自我评价”(self-evaluation):隐私保证个体在各种各样的事件中展示个性;

4.“限制和保护交流”(limited and protected communication):隐私为共享秘密和亲密关系的维持提供机会。[9](www.daowen.com)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教授露丝·加维森(Ruth Gavison)在其名为《隐私及其法律限制》(“Privacy and the Limits of Law”)的文章中首次指出隐私能够通过“将个人与产生于与另一个人的过分亲密性产生的缓蚀作用(inhibitive effect)和纷扰隔绝”进而帮助人们保证“限制对个人的接近。”隐私可以通过三个独立但相关的方法获得:一是通过保密,没有人知道你的信息,二是通过隐名,无人注意到你;三是通过独处,无人接触到你。[10]

除此之外,她还指出,隐私能够改善行动的自由度,“防止了干涉、服从的压力、嘲笑、惩罚、反对意见及其他形式的敌对反应。就隐私所能起到的这种作用而言,通过消除某些行为的令人不快的结果从而增加做出这些行为的自由,它促进了行动的自由,”提高自治,增强人类关系。[11]甚至隐私对民主的政体的至关重要。她说,隐私对民主至关重要,因为它为各政党提供了想出他们的政治立场的机会,在将他们的主张置于公众审视之下前,与反对阵营折衷。否定对这些互动必需的隐私将会破坏民主的程序。[12]关于隐私对于政治参与以及民主社会的意义,美国州立格兰德瓦利大学管理系教授斯蒂芬·T·马古利斯(Stephen T.Margulis)曾提出过类似的主张,在政治民主中,隐私提供政治表达、政治批评、政治选择及避免受到警察干涉的机会;它为人们和组织提供私下准备和讨论问题的机会。[13]

如果从它允许人们逃离名声压力的角度来看待隐私的话,就会发现这个概念很具有启发意义。假定人们在他们自己的住宅这个私人空间内可以阅读任何他们喜欢的东西,或者从事在公共场所被法律或社会规范禁止的任何行为,这种在私密空间从事任何行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或者假定法律创造了一个远离公众观察的可以从事任何行为的圣殿。如果是这样的话,隐私权将会有效减少或者消除其他实在的或者感知的其他人的注视。因此帮助人们与顺从隔绝。[14]也就是说,在隐私领域中,个人无需屈从于他人的观察,更不必服从他人意见。康奈尔大学历史和政治学家克林顿·罗西特(Clinton Rossiter)在论述特征之一的隐私时指出:隐私是一种特殊的独立,它可以被理解为保护自主的意图“可以不理睬现代社会的各种压力,假如必要的话。”[15]

因此,隐私的价值至少具有个人和社会两个层次。对个人来说,它可以使其拥有一个无所顾忌的私人领域,在其中,说什么做什么都由自己决定,远离他人的评价。而长远来看,每个人在有限私领域的自治将会培养其远离他人的注意和观察独立思考的能力,多元思考的结果必将对民主的培育及社会的发展不无裨益。自治领域的存在允许个人反抗遵循权威意见的社会压力并且能够为个人深思熟虑地参与政治事务提供机会。一个生动的民主政体需要公民拥有这样的能力。[16]

基于隐私具有的多重价值,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计算机科学系教授理查德·罗森堡(Richard Rosenberg)提出,隐私是人类的一项基本需求。[17]现在,为了保护这一对人类的存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普世价值,隐私已经成为各国普遍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在中国,不仅人们的隐私意识薄弱,相关的法律也极为缺乏,整个社会亟需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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