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平贸易政策:定义与实践

公平贸易政策:定义与实践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性是指公平贸易政策能够保证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包括国际贸易主体的公平、国际贸易规则的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公平三方面。公平贸易的对等性是指贸易双方在贸易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平衡。值得注意的是,公平贸易政策的提出改变了传统以本国的利益为标准制定贸易政策的传统,偏离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国家中心主义观念。在目前阶段,公平贸易政策集中在各国的进口和出口阶段,而没有考虑出口管制的公平问题。

公平贸易政策:定义与实践

尽管美国明确提出了公平贸易政策的主张,但如何界定公平贸易政策却存在很大的争论。各国根据自己的需要,往往把公平贸易理解为自由贸易、贸易保护、管理贸易或者WTO的贸易规则等多种含义。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美国的公平贸易政策不过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形式而已。更为棘手的是,“公平”的概念存在很多含义。在哲学家看来,公平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平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公平可以划分为事实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和道德公平等四方面(戴文礼,1997,第3-7页)。在经济学上,公平被认为是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公正和合理(潘洪萱,1997,第50页)。马斯格雷夫(2003,第80页)总结了分配公平的四种观点:要素禀赋基础原则、效用主义原则、平等主义原则和混合原则。对于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贸易的企业来说,要素禀赋基础原则的公平就意味着:①不论企业效率的来源如何,企业保留在所有市场、竞争市场,或者经营性竞争市场的收入;②企业经营的初始地位必须相等,保留在所有市场、竞争市场或者经营性市场的收入。显然,要素禀赋基础上的公平就会涉及企业经营效率中政府是否参与、市场结构是否具有竞争性、企业是否进行多样化经营、企业的成长期是否完全相同的问题。按照效用主义原则,每个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经营能够实现利润或者效用最大化时,这才是公平的贸易。因此,对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来说,企业具有自身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但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国家来说,企业需要外在的力量来培育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这必然要涉及政府补贴或者干预。因此,只要承认各国的市场化程度是不一致的,效用主义的公平贸易必然要求弱小国家进行贸易干预或者补贴。按照平均主义原则,不同经济能力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遵循不同的贸易规则,同等经济能力的企业在国际上市场上遵循同等的贸易规则,这才是公平的贸易。比如,世界贸易组织把成员分为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发达成员的关税水平一般比较接近,但比发展中成员的关税水平低。同样,在贸易壁垒方面,公平的贸易政策就必然是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应该比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少。

从绝对意义上来说,高于本国的关税和贸易壁垒的贸易政策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是不公平的,低于本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贸易政策则对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是公平的。当所有国家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范围和程度完全相同时,这样的贸易政策对所有国家都是公平的,如自由贸易政策。但是,这种简单的界定没有考虑到公平的要素禀赋基础、效用主义原则和平等主义原则之间的差别。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市场成熟度、企业的商业化意识、市场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的规模和多样化经营、政府的商业意识等方面存在众多的差别,发展中国家一般把公平贸易政策看作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巴格瓦蒂(2003)认为,如果发达国家把各国贸易政策和其他政策的不对称性看作是不公平的,那么公平贸易政策就会成为贸易保护的手段(巴格瓦蒂,2003,第38页)。欧美国家在公平贸易政策的旗帜下,常常利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来限制国外的进口。1994年,克林顿政府发布的《关于贸易壁垒的全面贸易评估报告》中列举了35个国家/地区和4个贸易集团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就是明显的一个例子(梅新育,2001,第28页)。按照巴格瓦蒂的说法,“公平贸易”把许多非贸易问题转化为贸易政治的问题。“所谓的‘公平贸易’像癌细胞一样扩散,深入美国的政治肌体”,结果导致了工会运动环保主义为核心的新民权运动的崛起,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在贸易政策上的严重对立,克林顿政府在1997—2000年寻求快行道授权的失败和西雅图会议的破裂,推动了亚洲国家转向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趋势(法兰克尔、奥萨格,2003,第255页)。中国政府也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公平贸易政策的。例如,2004年6月,中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工作会议,就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工作界定为“应对国外对我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发起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及发起贸易壁垒调查”这样一个狭隘的概念(鲁丹萍,2005,第1页)。

王世春(2006,第16页)把公平贸易区分为公平贸易规则、公平贸易政策、公平贸易措施以及公平贸易行为四个层次,并把公平贸易政策界定为世界各国依据WTO规则,为实现公平贸易而采取抵消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政策措施。在王世春看来,公平贸易具有公平性、互惠性和对等性的内在特点。公平性是指公平贸易政策能够保证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包括国际贸易主体的公平、国际贸易规则的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公平三方面。公平贸易的互惠性是指公平贸易使得贸易伙伴之间互相给予贸易优惠待遇,如在双边或者多边协定中给予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减让,新产品的市场准入。公平贸易的对等性是指贸易双方在贸易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平衡。基于此,我们可以把公平贸易政策界定为在考虑各国的产业基础、制度因素和要素禀赋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在贸易政策的公平性、互惠性和对等性方面实现平衡的贸易政策。(www.daowen.com)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贸易政策的提出改变了传统以本国的利益为标准制定贸易政策的传统,偏离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国家中心主义观念。公平贸易政策不但要考虑各国贸易政策之间的协调和让步,也要考虑到各国贸易政策基础的平衡问题。在目前阶段,公平贸易政策集中在各国的进口和出口阶段,而没有考虑出口管制的公平问题。由于公平贸易政策依赖于各国贸易政策的公平性、互惠性和对等性,这就把国际贸易政策的决策权集中到像美国这样的经济大国手中,从而剥夺了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独立制定贸易政策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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