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宁波市汽修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

宁波市汽修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8年8月,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宁波市汽修行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汽车维修种类为:汽车大修、汽车三级保养、个别总成大修、摩托车大修,汽车一、二类保养和小修,汽车专项修理。规定从事汽车维修的职业人员上岗操作必须持有岗位证书,无证不得上岗。维修类别的重新分类和实施技术合格证审批办理制度1998年6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宁波市汽修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

汽修管理不断规范,其内容择要记述如下:

实施承修企业升降级制度和建立保修期

1986年2月,交通部以〔86〕交公路字956号文,颁布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宁波市汽修行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汽车维修种类为:汽车大修、汽车三级保养、个别总成大修、摩托车大修,汽车一、二类保养和小修,汽车专项修理。根据各类维修单位和个人的不同条件,对各汽车维修单位定期复查,实行升降级制度。同时建立保修期制度。规定二级保养车辆应有行驶200公里的保修期,三级保养车辆应有1000公里(或一星期)的保修期,大修车辆应有10000公里(或三个月)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修理质量问题,由修理单位免费修复,因材料造成质量问题,返修工时由承修单位负责。

职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990年1月,宁波市交通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发文,印发《宁波市汽车维修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从事汽车维修的职业人员上岗操作必须持有岗位证书,无证不得上岗。岗位证书按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类。

实施出厂前的汽车综合检测制度和合同签订制度

1992年7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宁波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出厂的二级维护以上(含二级维护)车辆,必须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点)检测,检测合格后填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车辆技术档案,提供给用户。对维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该办法还规定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业户与用户必须签订《汽车维修合同》,实行汽车定向维修。

对于维修出厂的保证期,进行了修正。维修出厂的一级维护车辆,应当有行驶500公里或3天的保证期,二级维护车辆应当有行驶1000公里或5天的保证期,-1级维护车辆应当有行驶3000公里或一个月的保修期,大修车辆应当有行驶10000公里或3个月的保证期。(www.daowen.com)

维修类别的重新分类和实施技术合格证审批办理制度

1998年6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规定汽车维修分为三类:一类可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大修,总成修理、维护、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二类可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一、二级维护,摩托车大修及汽车、摩托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三类可从事汽车专项修理。

办法规定实施"技术合格证”审批办法制度。“技术合格证”需年度审验,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设施条件的新规定

2002年1月,省交通厅发出《浙江省汽车及摩托车维修企业(户)开业条件》的文件,对汽修企业的设施条件有了新的规定,凡一、二类企业的经营场所周边300米内应无学校、医院、幼儿园图书馆或其他文化设施,100米内应无居民住宅,应远离政府办公机关、社会公共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

维修人员新要求

一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应不少于4人。二类企业至少有一名助理工程师或技师,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人。另规定一、二类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由专人负责。

另外,根据新情况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开业条件有了新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也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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