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措施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措施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在旅客进出境口岸均设有监管场所,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进行监管。《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将进出境旅客以时间长短为标准细分为短期旅客、长期旅客、定居旅客和过境旅客4类。按照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的方式,行李物品又可分为以下4类。④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旅客在进境后或出境前的规定期限内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②《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口物品的规定》。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措施

一、行李物品监管概述

海关是国家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海关的产生固然与国家的对外贸易有密切关系,但也与国家的外事活动、国际交往息息相关。由此可见,海关对旅客行李物品监管(简称为“旅检”)是伴随着海关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海关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大多实行自给自足、闭国锁关的政策,对外贸易在经济中不占重要位置,因此旅检业务一直是海关的一项主要的管理职能。

海关在旅客进出境口岸均设有监管场所,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进行监管。目前我国共有开放的进出境旅客口岸160余个,按照进出境旅客的运载方式,旅检口岸可以划分为陆路口岸、空港口岸、港口口岸3种类型。陆路口岸是指旅客乘坐陆路交通工具火车汽车或徒步进出境的口岸,这是我国旅检业务量最为集中的口岸,主要分布在毗邻港澳的广东省;空港口岸是指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进出关境的口岸,目前我国有国际(地区)航班的国际机场均有海关旅检业务,如北京、上海、广州等;港口口岸是指旅客乘坐船舶进出关境的口岸,主要分布在我国沿海有国际(地区)船班的海港城市,如上海、青岛、大连,以及一些内河港口城市。

如今,国家和社会对海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海关旅检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形势的发展,传统旅检监管模式已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旅检工作面临业务不断上升与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现代科技迅猛发展与旅检现场监管手段相对落后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从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入手,全面深化旅检业务改革。借助现代化科技力量,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实行集约化、信息化管理,实现方便与严密、制约与效能的有机统一。

二、进出境旅客类别

为了统一验放规定,简化验放手续,目前,根据国际惯用的办法,海关对进出境旅客实行分类管理,将进出境旅客按照通常定居地分为居民、非居民2大类。

居民旅客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包括各类因公或因私出入境的境内居民,如派往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赴境外访问、经商、学习、交流、探亲和旅游人员等。

非居民旅客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包括港澳旅客、台湾旅客、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籍旅客等。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将进出境旅客以时间长短为标准细分为短期旅客、长期旅客、定居旅客和过境旅客4类。

1.短期旅客

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暂时居留不超过1年的旅客。它包括中国籍短期居民旅客、中国籍短期非居民旅客、外国籍短期居民旅客、外国籍短期非居民旅客4种。

短期居民旅客是指临时出国人员、出境探亲的我国公民等;短期非居民旅客是指回国探亲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籍旅客等。

2.长期旅客

长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连续居留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的旅客。它包括中国籍长期居民旅客、中国籍长期非居民旅客、外国籍长期居民旅客、外国籍长期非居民旅客4种。

长期居民旅客指我外派常驻人员、我公派留学生等;长期非居民旅客指外国企业、外国新闻机构常驻人员,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外国留学生,应聘外国专家,外国驻中国大使馆人员的子女以及常住在中国的港澳台同胞、华侨等。

3.定居旅客

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4.过境旅客

过境旅客是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它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域或海关监管下的运输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三、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

1.行李物品的含义

行李物品是指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携运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

2.行李物品分类

海关按一定的分类方法将旅客的行李物品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它是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进行管理的基础。由于角度的不同,划分的类别也不完全相同。

(1)按价值分类。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 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 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 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 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 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 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按照《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所附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简称“分类表”)的规定,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划分为三类(详见表12-2所列)。

表12-2 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分类

(2)按携带方式分类。

按照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的方式,行李物品又可分为以下4类。

①随身行李物品:旅客本人随身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②托运行李物品:随旅客本人乘坐的运输工具、由运输部门发运的行李物品。

③拖带行李物品:旅客本人不进出境而委托他人代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④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旅客在进境后或出境前的规定期限内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3)按用途分类。

旅途必需用品:进出境旅客旅行途中通常需用的物品,又称旅行需用物品。旅行需用物品范围主要是分类表第一类物品。

②旅行自用物品: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旅行途中使用的自用物品。范围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器以及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③安家物品:定居旅客或长期旅客携运进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外居留期间所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四、行李物品监管的法律依据(www.daowen.com)

海关行李物品监管法规主要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组成,主要包括以下3类。

(1)《海关法》是监管的基本依据。此外,涉及旅检系统海关管理的相关法律有《文物保护法》、《动植物检疫法》等。

(2)国务院制定的与旅检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以下4种。

①《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②《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口物品的规定》。

③《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⑤《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3)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行李物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或国务院其他部委制定的与海关行李物品监管工作有关的规章,主要有以下7种。

①《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②《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③《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④《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⑤《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⑥《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⑦《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五、行李物品监管的基本流程

行李物品监管的基本流程是申报、查验、放行。根据查验结果,具体办理免税、征税、扣留、退运等手续。

行李物品监管的基本流程见图12-1。

图12-1 行李物品监管的基本流程

1.申报

申报时进出境旅客通关的第一个环节,在《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海关制定了对进出境旅客申报的行为、形式、时限、内容、单证、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范。旅客在进出境时,对所携带物品能否按海关规定申报直接关系到海关能否准确界定旅客进出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须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旅客,应填具《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选择申报通道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办理征税、免税、退运、扣留以及放行手续。不须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旅客,可从无申报通道径自过关。

2.查验

查验是《海关法》赋予的权利,也是海关完成监管任务所必须具有的权利,是海关对物品作出的各种处理的主要依据。除享受免验待遇的旅客外,海关均可依法行使检查权。海关依据风险分析确定重点,选择符合风险特征的旅客实施查验。

(1)查验的目的:一是核对进出境旅客对其行李物品所做的申报是否属实;二是检查有无未经特许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三是确定应予免税、征税或退税或须作其他处理的物品。

(2)查验的基本要求。

①查验前,应做到“三齐”,即人(接受查验的旅客)、证(旅客的进出境有效证件)、物(接受查验的旅客行李物品)齐全后方可开始查验。

②查验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查验作业程序。主要应做到“一看、二问、三查验”。“一看”是指认真审阅旅客的护照或其他进出境有效证件,避免误查免验对象;“二问”是指向旅客询问了解与查验工作有关的情况,包括旅客有无办理申报手续、进出境的目的、携带物品情况等;“三查验”包括核对旅客申报是否属实,对无申报情况的正常旅客可仅作简单抽查或不作查验径予放行,对有情报线索或经技术检查和现场调研发现有可疑迹象的,则可进行重点查验。

(3)查验的方式。

旅检现场的查验种类主要有以下3种。

①技术检查。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如行李检查机、毒品检测仪、安检门等技术检查设备对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技术检查主要用于筛选重点查验对象,为下一步查验打下基础。

②开箱查验。现场关员根据情报线索或经技术检查或察言观色发现可疑迹象后,初步确定重点查验对象,必要时可对其行李物品进行开箱查验。查验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③人身(体)检查。对有利用人身(体)走私嫌疑的旅客,海关可依法对其进行检查。但是,对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涉及人身自由的,必须十分慎重,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

3.办理征税、免税、退运、扣留

征税、免税是指旅客携运的在规定征税或免税范围内的物品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对超过免税范围但仍属自用的物品,经海关核准后,可予征税放行。

退运是指旅客携运进境或出境的物品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或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值等情形的,海关对有关物品做出的退出境外或退回境内处理。

扣留是指旅检现场查获旅客携带的少量禁止进出境物品,或有关物品无法及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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