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产所有权和登记相关概念解析

房产所有权和登记相关概念解析

更新时间:2025-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房屋拥有的处置权利。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它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它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它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房屋的所有权。它是指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2)房屋占有权。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实际控制的权利。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故非所有权人也可能享有房屋占有权。

(3)房屋的使用权。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4)房屋的收益权。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

(5)房屋处分权。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房屋拥有的处置权利。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处分有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两种情况。

(6)房屋的他项权利。它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7)典权。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10年。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8)租赁权。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9)抵押权。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抵押给他人的权利。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0)房屋继承权。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房产并归为其所有的权利。

(11)房屋登记。它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在2025年《房屋登记办法》出台以前“房屋登记”被称为“房屋权属登记”。

(12)房屋登记簿(简称“登记簿”)。它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13)房屋权属证书。它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https://www.daowen.com)

(14)所有权证。它是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证书。

(15)共有权证。它是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

(16)他项权利。它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17)宅基地证。它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18)房地产权证。它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合二为一,是房地产权的法律凭证。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产权类别、产权比例、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来源、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数纪要、他项权利纪要和附记,并配有房地产测量部门的分户房屋平面图。

(19)房屋产权证件。它是指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一切文件(狭义的房屋产权证件仅指房屋所有权证,即契证)。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有建筑许可证、契约(合同)和契证。

(20)房屋权利人。它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1)房屋权利申请人。它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2)总登记。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23)初始登记。它是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4)转移登记。它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5)变更登记。它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②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③房屋翻建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他项权利登记。它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7)注销登记。它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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