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用证下日期相关单据审核方法

信用证下日期相关单据审核方法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受益人证明涉及“LOADING DATE”,这在提交的单据中是无法判断的。在信用证操作实务中,关于日期的案例层出不穷,需相关方依国际惯例及实际情况加以判断。涉及日期的争议往往出现在装船通知、邮递收据、受益人证明等之中。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是随船证明时,则必须注明日期,作为判断其“随船”行为的依据;并且若随船证明的日期晚于装运日期,单据是不可接受的。此时的检验证明就属于上述第一种的“装运前单据”范畴。

信用证下日期相关单据审核方法

本案中,受益人证明涉及“LOADING DATE”,这在提交的单据中是无法判断的。但证明本身并不需要体现这一日期,只要显示“WITHIN 1 DAY AFTER LOADING OF GOODS”这一要求即可满足信用证规定。这可从进口商的角度分析提交这一证明的意图。本案中采用FOB贸易术语,进口商需自行安排海运事宜,这就要求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在完成货物装载后及时通知进口商,以便其掌握后续运输。而受益人提交的证明却显示电邮通知的具体日期,即“AUG 7th,2015”,在此情形下,若同时显示“LOADING DATE”为“AUG 6th,2015”或“AUG 7th,2015”也不存在问题。关键是,无论以何种方式表达,其意义上应是等同一致的。

在信用证操作实务中,关于日期的案例层出不穷,需相关方依国际惯例及实际情况加以判断。涉及日期的争议往往出现在装船通知、邮递收据、受益人证明等之中。

1.装运前单据的日期

ISBP745第A12(b)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内容或签发日期来表明该事件(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当天。”换言之,此类单据通常不一定要注明日期,也可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证明。但装运前通知则必须载明具体日期,而不可能通过标题或内容来满足。因为这是进口商自己发出的用于安排订舱装船的通知,标题或内容不可能显示“BEFORE SHIPMENT”,否则就违背了进口商想要掌握装运细节的目的。此类单据若未载明日期,则无法判断装运是否不早于进口商的通知,即属于不符。国际商会案例R.198就涉及这种情况。该案中,尽管没有发报日期,但收报日期是确定的且早于装运日期,这视为满足信用证“BEFORE SHIPMENT”的规定。

2.快递收据的日期

ISBP745第A10条规定:“当信用证规定提交一份以快递收据……形式发给指名实体的证明时,此类单据仅依信用证的明示规定审核,否则依UCP600第14(f)条而非其第25条规定处理。”虽然快递收据并不属于ISBP745第A11条明确需注明日期的单据,但当信用证规定提交在装运日后的某个工作日内寄送给进口商的快递收据时,为发挥该单据的功能,则必须注明日期以便判断是否满足信用证规定的递送时间。因而此类快递收据也需载明取件日期。另外,装船通知也属此类范畴,需载明日期。

3.船舶证明的日期

ISBP745第A4条规定:“证书、证明、宣言或声明是否需注明日期,取决于所要求的证书、证明、宣言或声明的类型以及单据中所要求的措辞和显示的措辞。”可见,对此类单据的审核不能机械地对照,而要依单据内容进行判断。ISBP745在此条下特地举例“船龄不超过25年的证明”,不一定要载明日期,在不注明日期的情况下,可通过显示船舶的建造日期且该日期在装运日期前未超过规定的年份即满足证书的功能。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是随船证明时,则必须注明日期,作为判断其“随船”行为的依据;并且若随船证明的日期晚于装运日期,单据是不可接受的。国际商会意见R217给出的结论是“THE GROUP OF EXPERTSCANNOT SEE HOW A DOCUMENT CAN ACCOMPANY SHIPMENT IF THE DOCUMENT,AS ITAPPEARSON ITSFACE,IS ISSUED LATER THAN THE DATE OF SHIPMENT.”。

4.检验证明的日期

尽管ISBP745第A12条明确了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或熏蒸证明在内的任何单据的出具日期均可晚于装运日期,但当信用证明确规定装船前检验证明时,其日期若晚于装运日期,则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表明检验在装运前发生。此时的检验证明就属于上述第一种的“装运前单据”范畴。国际商会意见R268的结论是:一份出具日期晚于装运日期的装船前检验证明,若无另外表明实际检验日期不晚于装运日期,或者未通过标题或内容表明检验在装运前发生,则是不能接受的,因该单据的名称本身意味着一种应在或早于装运日期发生的行为。而对于“卫生证明”“质量证明”“产地证明”而言,则不包含这种行为,允许日期晚于装运日期。(www.daowen.com)

5.提单的“FREE DEMURRAGE”日期

UCP600第14(d)条规定:“单据中的信息,当联系信用证上下文、该单据本身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不必与该单据、任何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信息完全相同,但不得与其相冲突。”那么,当信用证规定“14 DAYS FREE DEMURRAGE”而提单显示“14 DAYS FREE TIME”时,是否构成矛盾?

ISBP745第D31(c)条及其E27(c)条对“DEMURRAGE COSTS”和“DETENTION COSTS”作出解释,前者是卸货或卸货后的滞期费用,后者指延滞费用(如集装箱滞留费用),但对两者从时间上如何计算未给出具体的说明,而对“FREE TIME”更无专门的定义。

在租船运输情形下,滞期费(Demurrage)是船舶在装卸港因装卸作业延误导致船方须向港口支付的一笔违约费用。于是,船租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租约)时,预先约定由租船人(通常为贸易商)给予船方补偿。而“延滞损失”(Detention)是针对非装卸作业的延误,即承租人其他违约和/或过错导致船东遭受损失,船东可向承租人索赔,索赔中除了船期损失,也包括其他费用损失。但这两者有时非常接近。

在班轮运输情形下,提单的“DEMURRAGE”通常是指货柜到港后在码头的停留时间,也就是从货柜卸到码头开始计算,直到货柜被提出码头为止,“FREE DEMURRAGE”指上述期间内的免费期。“DETENTION”通常是指重箱离港后到空箱返回的时间,也就是从货柜提出码头开始计算,直到空柜返回码头为止,“FREE DETENTION”指上述期间内的免费期。一般来说,“FREE TIME”是指“FREE DEMURRAGE”加上“FREE DETENTION”。

由此可见,“FREE TIME”与“FREE DEMURRAGE”是包含关系。在“14 DAYSFREE TIME”情况下,假如进口商用足14天的“DEMURRAGE”,自然就无“FREE DETENTION”可使用,但假如用了12天“DEMURRAGE”,则还有两天的“FREE DETENTION”。在出口实务中,依审单的表面相符原则,建议单据按照信用证原文照抄,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由此引申出来,同样,信用证规定“14 DAYS FREE DEMURRAGE”而提单显示“21 DAYSFREE DEMURRAGE”的情况,则可明显判断出不存在矛盾,相当于延长了免费用箱时间。这种情况应认为是可接受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发现,海运实务中涉及的很多行为是UCP600所未界定的,因而对其审核取决于对单据的性质、功能、具体内容和措辞的把握。尽管银行审单人员不必要也不可能掌握贸易涉及的所有领域的专业知识,但缺乏必要的了解则无法判断单据的性质、功能。作为一名国际结算人员,需对贸易流程中接触的各个领域有尽可能多的了解。依开证行承担信用证条款模糊不清的后果的原则,在进口业务中,应尽量避免开证中出现“LOADING DATE”“FREE TIME”等无统一规定的用语,应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后采用UCP600已统一的用语,避免交单后产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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