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范围与管理

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范围与管理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注册后,方可办理集装箱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范围与管理

案例导入:

2009年5月24日,涪陵检验检疫局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对入境集装箱的卫生处理,严防甲型H1N1流感从口岸传入。一是广泛开展宣传,要求进境大豆企业公司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人每日向涪陵局报告进境空箱的数量及来源、船舶抵涪时间、船名等信息;二是加强对来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国家和地区的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凡进场的入境集装箱(包括重箱和空箱)和大豆运输船舶首先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对进境大豆中豆秆杂草等下脚料进行集中收集,由检验检疫人员定期监督焚烧处理,并且作好相关记录;三是加强集装箱场站的卫生监督检查和媒介生物的监控,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

请分析:

1.我国对出入境的集装箱的报检与管理的要求。

2.加强对出入境的集装箱卫生处理的意义。

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集装箱。根据是否装载货物又分为重箱和空箱。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一、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注册登记制度

为促进外贸发展,本着方便进出、加强后续管理的原则,对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1.注册登记对象

注册登记对象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各类代理报检机构;其他与进出口有关的单位。

2.注册登记相关证件

集装箱的货主、代理人、承运人,在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备齐以下有效证件,检验检疫机构方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监管注册登记证》及注册登记证副本。注册后,方可办理集装箱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1)国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申请表。

(2)企业单位: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影印件。

(3)事业单位:当地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

(4)外贸单位: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

(5)三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

(二)国际集装箱场地卫生许可制度

为加强集装箱的后续管理,改善集装箱的储存及拆装箱工作卫生环境,防止传染病通过集装箱传入传出,对集装箱储存场地实施卫生许可制度。

从事集装箱储存的单位必须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集装箱的储存、拆装箱等经营业务。

集装箱场地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并经常性地实施卫生检查。

开展集装箱仓储业务的单位,应负责集装箱储存场地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下,对本单位从事集装箱相关工作的人员开展卫生教育和宣传。

二、集装箱检验的项目

(一)法定验箱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进行清洁、卫生、冷藏效能、密固性能等项检验,亦称法定验箱。经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出具集装箱检验合格证书,并在集装箱上加贴检验合格标志。经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不准装箱。其验箱方法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检查两种。

(二)装箱检验

集装箱货物的监视装箱,亦称装箱检验。装箱时进行监视装载,包括指导装载、积载或理数,在装箱完毕后,立即对所装载集装箱进行封识,并签发集装箱货物装箱检验证书。

(三)封识检验

集装箱的监视加封和启封,称为封识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证据做出的加封或启封的证明,可以作为集装箱承运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分清货差的依据。

(四)拆箱检验

集装箱货物的监视拆箱称为拆箱检验。对进境集装箱的货物、箱号、封识号及外观情况进行检查或核对,如果发现货物残损可办理集装箱货物残损鉴定,出具拆箱检验证书,供作货物交接、处理索赔的依据。

(五)承租鉴定和退租鉴定

根据承租人或退租人的申请,对相关的集装箱类别、号码、数量、外观、规格和技术性能进行鉴定,供作双方交接和处理争议的凭证。

三、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范围

(一)进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

1.卫生检疫

所有入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动植物检疫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

1.卫生检疫

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动植物检疫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4.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5.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三)过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四、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程序(www.daowen.com)

1.报检

应实施检验检疫范围内的出入境、过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持有关单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入境集装箱,应在办理报关手续前报检;其他应检箱,应在办理提货(箱)手续前申报;非应检入境集装箱直接办理放行手续。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疫的集装箱,应在装箱前向起运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应实施检疫的集装箱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放行通知单》;入境后符合办理转关条件的,签发《调离移运通知单》;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处理通知单》。

2.检疫内容

(1)核对箱号。

(2)用杀虫剂对集装箱中缝及四周喷射或实施密闭喷射,实施杀虫。

(3)打开箱门,光线不足时应打开强光手电实施查验。查验内容一般包括:箱内卫生状况,是否生存昆虫,货物种类,是否存有垃圾,货物是否污染等情形。

(4)查验结束后,详细填写《集装箱检验记录》。

3.查验结果及处理办法

(1)法定措施。包括对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对禁止进口的货物禁止入境;对部分种类货物做就地销毁或令其离境处理。

(2)做卫生处理调查。需实施卫生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申报单,检疫人员向货主或代理人签发《卫生处理通知书》。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国家允许进口的货物,检疫人员签发《入境卫生检疫许可证》,给予放行。

(3)对检疫不合格的做检疫处理或不准进境、过境或装箱出口。

(4)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植物性包装物、铺垫物的进境集装箱,一般在入境口岸随同货物一起实施检验检疫并作处理。

(二)进境集装箱的报检要求

1.进境重箱集装箱报检要求

进境集装箱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必须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出/入境货物报检单》(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集装箱)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和包装材料等单证和情况。

2.进境空箱报检要求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必须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等单证或情况。

(三)出境集装箱的报检要求

出境集装箱报检人应该在装货前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境空集装箱,报检人应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或出境。

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五、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1.装载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境集装箱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集装箱结合货物一并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并统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装载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境集装箱和进境空箱的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集装箱箱体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和病媒生物种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实施检验检疫。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报检人要求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3.应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管的进境、过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1)口岸结关的、装载废旧物品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监管地点对其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或做卫生除害处理。

(2)对过境集装箱,实施监管。经口岸检查集装箱外表,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做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3)对已在口岸启封查验的进境集装箱,查验后要施加CIQ封识,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并列明所查验的进境集装箱原、新封识号。

4.进境转关分流的集装箱

(1)指运地结关(转关)的进境集装箱,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登记后,根据集装箱外表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实施检验检疫。主要检查有无非洲大蜗牛和土壤等。一般在进境口岸结合对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箱体卸运或进入堆场后检验检疫进行。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在指运地检验检疫的进境集装箱的流向等有关资料信息及时通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以便加强对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将逃、漏检的情况及时反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二)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在装运前实施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对装载出口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集装箱以及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其他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经检验检疫取得证书的方可装运。其他出境集装箱,受理报检后即可放行。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1)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报检人要求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2)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3.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4.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为21天,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境集装箱需要重新检验检疫

5.出境新造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程序

新造集装箱是指专门的集装箱生产企业生产的未使用过的集装箱。

(1)对不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不实施检验检疫。

(2)对使用了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报检的规定如下。

①使用进口木材,且进口时附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书,并经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新造集装箱出口时可凭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放行,不实施检验检疫。

②使用国产木材,且附有已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书的,新造集装箱出口时,凭该处理证明放行,不实施检验检疫。

③使用进口木材地板,没有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或使用国产木材,没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新造集装箱出口时应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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