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优化方案

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立法建设思路如下:首先,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法》。作为农村养老保障的基础法律,应具有全国普遍性和统一性。

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优化方案

农村养老保障相关制度的建立、运行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用法律做支撑,是农村养老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方便政府管理、增强农民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因而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不容小视。

6.2.4.1 明确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地位

世界通行做法都是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确立前,以出台法律的方式对其在地位上予以明确的认可。在法律中还会对保障制度的各主体所担负的责任加以明晰。如:德国《农民年金救济法》中对农民养老的资金来源、各投入主体所占比例都做了规定。而法国也同样以法律的手段确认了保险金的来源渠道。其他国家诸如波兰、奥地利、希腊等国家也都在法律中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如波兰、奥地利、希腊对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融资比例分别被规定为90%以上、70%以上、90%以上。

虽然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实践经验,但适合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一部权威性的系统的法律还没有颁布,关于农村养老的部分规定,只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所体现,可以说我们国家存在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空白。法律空白的存在使得一些规定的效力大打折扣,这引发农村养老保障中的一系列问题出现,如:资金渠道无保证、保障基金不稳定;标准不统一,保障内容混乱;监督不明确,管理随意性大。立法滞后,农民养老保障项目就不易开展。因此,必须加快养老保障立法步伐,借鉴经验,依据国情,从实践出发,除了设立总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原则,还要针对养老保障体系中各主体的特点及显现的问题,一并出台相应的各部分的法律法规细则,将家庭、社会、政府各自的养老责任、承担的养老义务、养老金的分担比例等都在法律上明确规范,并要求依法贯彻。有了法律做后盾,农民养老有法可循、必将增强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信心。

6.2.4.2 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立法步伐

鉴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城乡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如何能适应农村老年人的需求,符合农村实际,分步骤完成整个农村老年人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立法建设思路如下:

首先,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法》。作为农村养老保障的基础法律,应具有全国普遍性和统一性。具体应囊括下列内容:农村养老的原则、模式、分类、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机构如何监督、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筹资渠道、保值增值如何监管等等。

其次,可根据《农村养老保障法》总的原则,制定分支的专门法,如:《农民养老保险法》《农村家庭养老示范法》等等。关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重要部分:

第一,明确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农民的义务。强制性是一般社会保障的特点。现阶段国家和各级政府因不具备全面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财力,所以实行以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方式。

第二,规定筹资方式,确保农民养老保险金要与社会经济同步增长。世界上没有哪个养老保障机构,只依靠农民缴费就能担负起农民养老金的支出,都需要政府给予支持,所以要让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不断扩大,就要在法律中规定筹资方式,政府给予多大比例的补贴,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来源的可持续性。(www.daowen.com)

第三,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机构的管理内容,如:如何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门管理,来保证它的稳步增值;设立对农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实施监督的机构,确保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持续实施。

除了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重视立法,还要完善家庭养老方面的法律、规章,使家庭养老由伦理走向法制。一是要将孝道行为法律化。在以往法律中,虽然对赡养老人、善待老人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当遭遇不孝行为,拒绝赡养、虐待老人事件频发时,法律的惩处稍显乏力,有的事件甚至仅仅被停留在道德谴责。因此,将“孝道”行为列入法律、并摆上重要位置十分必要,只有以法律的强制性去规范和约束公民的行为,这一传统美德将会践行的。二是从法律上界定赡养人范围。将原本法律中不曾涉及的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都在《农村养老保障法》中做明确的规定。扩大赡养人的法定范围,对转变老年人“养儿防老”思想、改善“婆媳”关系都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最后,制定农村养老的行政法规。按照农村养老保障总的立法准则,各地区因地制宜,以本地区农村老年人需求为最大依据,尝试建立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缴费年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基金增值、经费来源等问题上设置新的操作规范;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上出台有效的政策条例。有了成型的法律、法规,各地都要广泛宣传、加大普法力度,让农民能了解农村养老保障的相关法律,并因此自觉遵守。对农村中出现的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坚决处理、绝不姑息,加强处罚力度,使年青一代不敢违法、也违不起法,这样从根本上可以有效杜绝农村嫌老、弃老行为的出现,以法律的力量约束年轻人的道德规范,使他们能真正承担起赡养、孝养的责任。只有让法律和政策保驾护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才能不断健康发展。

【注释】

[1]《礼记·王制》.

[2]陈红霞.社会福利思想[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7:41-42.

[3]宋士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1949—2002)[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2:25.

[4]阳义南.完善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政策创新[J].人口与经济,2005(1).

[5]赵悦.吉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当代生态农业.201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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