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的演进历程

我国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的演进历程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手汽车的交易量和市场的发展由多方面因素影响,其中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最为深刻。三是经营二手汽车的利润差距较大。随着对二手汽车流通行业的规范管理,我国的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态势。我国的二手汽车交易市场进入稳步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阶段。

我国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的演进历程

二手汽车市场的发展是随二手汽车交易量的增加而发展的。二手汽车的交易量和市场的发展由多方面因素影响,其中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宏观政策经济环境的影响最为深刻。我国二手汽车市场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

1.缓慢发展阶段

1985年下半年,国家经济体制开始由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在这个历史变革时期,机动车资源还不充足,汽车市场呈卖方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私人购买能力相对不足。开始,有些车主对二手汽车到指定市场交易的政策观念淡薄,有些车辆管理部门对二手汽车交易的政策执法不严,致使二手汽车场外成交严重;虽然二手汽车交易量呈上升趋势,但增加缓慢,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大都建立在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2.快速发展阶段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明晰产权关系”“让产权流动和重组”。从1994年初开始,为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进程,国家加大了改革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之后的几年间,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汽车产量逐年上升;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汽车市场呈买方市场,其价格逐年下降。随着经济发展的多元化,私营企业投资汽车营运业,私人汽车保有量以平均每年27%的速度迅速增长,社会汽车保有量也不断增多,加之国有企业富余车辆大量流动,在这个时期二手汽车的交易量大幅增加。从1994年以来,二手汽车交易每年均以20%~30%的速度增长,致使二手汽车交易迅速发展,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

但是我国的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也很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手汽车流通渠道混乱

乡镇、个体搞二手汽车交易的现象严重,他们无场地、无资金、无专业人员,并存在许多非法交易行为,成为走私车、盗窃车、拼装车、报废车的销赃场所。还有的在交易中存在“私卖公高估价,公卖私低估价”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流通秩序,而且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监督执法部门办市场的现象依然存在

有些地方的监督执法部门对商品流通部门培育的市场不支持、不配合、另起炉灶,自己批市场、办市场,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难以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3)交易市场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

市场功能单一,缺乏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手段,有些市场仅仅是办理过户的场所,不利于二手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完善各项功能所需的配套政策,比如税收、牌证管理、价格的评估标准等还没有理顺。因此,这阶段的交易市场在挖掘城乡潜在购买力方面比较薄弱,难以吸引广大客户,形不成较大的交易规模。

(4)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经营手段和服务功能等方面有较大的差距

一是国外较大的二手汽车交易所,都普遍采用了计算机管理和科学定价方法,具有完备的检测维修和配件供应设施,并开展了二手汽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及信息咨询等功能的营销活动。而我国的二手汽车经营不论是经营服务功能还是配套设施都与之相距较大。二是二手汽车价格差距太大,如新西兰成交一辆使用了4年,行驶了10万km的日产高级轿车,仅需支付相当于2万元人民币;而在我国则需要10万元以上。三是经营二手汽车的利润差距较大。从国外新、二手汽车及维修服务的利润构成看,在总利润中,通常新车占7%,二手汽车占48%,维修和零部件供应占45%;而我国的二手汽车经营主要以收取过户服务费为主,还没有认识到挖掘二手汽车经营的潜在效益。

针对二手汽车流通行业迅速发展的现状和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国家商品流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积极措施,对二手汽车交易体系进行了培育和建设,扶持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的发展。一是在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中心城市有选择地培育规模较大、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通过这些中心的样板和带动作用,再逐步将中心交易的范围扩大到地级城市及乡村。二是加强有关二手汽车流通的法规建设,出台了《关于加强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意见》和《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等。三是协调国家税务部门解决旧机动车流通中的有关税收问题。四是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二手汽车拍卖、租赁等新型营销方式,引导汽车生产企业、新车营销企业和旧机动车经营企业共同开展汽车卖新收旧、以旧换新工作。五是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通过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在整个行业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六是建立旧机动车流通行业中介组织,架起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建立市场供求信息网络。随着对二手汽车流通行业的规范管理,我国的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态势。

3.稳步发展阶段

2002年,汽车整车企业开始进入二手汽车交易市场,为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活力。2005年8月,国家商务部16号令发布了《汽车贸易政策》,为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国家政策支持和宽松的经济环境。我国的二手汽车交易市场进入稳步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阶段。

(1)汽车整车企业进入二手车市场

2002年上海通用率先推出“诚新二手车”置换价格优惠活动。2004年国内汽车厂家已有三家正式开展了二手车业务,它们是上海通用的“诚新二手车”、上海大众的“特选二手车”和一汽大众的“认证二手车”。

上海通用的“诚新二手车”是国内第一个二手车品牌,于2002年就正式推出“诚新二手车”置换价格优惠活动。2004年上海通用又出重拳:从8月26日至9月30日,全国46个城市的64家经销商统一推出“诚新二手车”免费估价、置换价格优惠、延长质量担保的三重超值回报,开展升级二手车置换别克新车的活动。(www.daowen.com)

继上海通用之后,上海大众于2004年7月末推出了上海大众“特选二手车”品牌,上海大众的12家经销商首批获得经营二手车的资格,业务包括二手车置换、认证和销售业务等内容。9月1日,上海大众经销商开展了名为“特选二手车”的服务,包括二手车业务咨询及二手车免费评估、收购、置换项目。

一汽大众为了推出自己的品牌二手车,经过了长时间的调研和准备,制定出一套公开透明的二手车评估流程和整套标准,一批专业负责的二手车评估师经过培训持证上岗。2004年8月28日,北京博瑞祥弘汽车销售中心等16家经销商同时开业,成为首批一汽大众认证二手车样板店。一汽-大众在京举行了“一汽大众认证二手车”首批样板店开业典礼,宣布正式进军二手车市场。

汽车生产厂商和品牌经销商介入二手车业务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换车更方便快捷。厂家的品牌二手车交易都在指定的经销商处进行,旧车的评估、出售和新车的购买一站就可完成。换车者只需将旧车开到经销商那里,经评估后得到旧车的估价,然后补齐与新车的差价款,就可将新车开走。其次是可信度更高。厂家对二手车有一整套规范透明的质量评测标准与先进的评测手段,如上海通用的诚新二手车需经过33项专业技术检测,并对比同期市场行情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旧车收购价格。这样买品牌二手车将会更放心。第三是品牌二手车售后服务有保障。过去的二手车经纪公司由于规模较小,能给二手车客户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而品牌二手车都是厂家认定的有实力的汽车经销商,他们普遍在维修等方面有明显优势,能为二手车用户提供更专业、品质更高的售后服务。

(2)国家商务部16号令发布《汽车贸易政策》

2005年8月10日,国家商务部16号令发布了《汽车贸易政策》,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汽车贸易政策》为二手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宽松的经济环境。

《汽车贸易政策》共8章49条,内容涉及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对外贸易等领域,系统地提出了我国汽车贸易的发展方向、目标、经营规范和管理体制框架。在二手车流通方面,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国家将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积极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格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另外国家也将简化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并将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积极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同时,还将售后服务明确写进条款中,要求二手车经营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在产品质量责任担保期内的,汽车供应商应当按承诺承担汽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附:

商务部2005年16号令

汽车贸易政策(节录)

第四章 二手车流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建立竞争机制,拓展流通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

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简化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提高车辆合法性与安全性的查询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统一规范交易发票;强化二手车质量管理,推动二手车经销商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加快二手车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变观念,强化市场管理,拓展市场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格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积极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明确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营、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有隐瞒和欺诈行为。所销售和拍卖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和交纳税费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在产品质量责任担保期内的,汽车供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向消费者的承诺,承担汽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和鉴定评估经营活动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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