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协调监管应由央行牵头成立绿色金融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以绿色金融发展的战略目标为导向,构建加强绿色金融监管协调的综合性蓝图,各监管部门与央行沟通配合,推动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的落实。因此,通过设立常规化的沟通机制,使社会组织成为监管部门的热心助手,有利于切实提高绿色金融领域遏制“洗绿”现象的监管实效。

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绿色金融涉及金融、财政、环境等多个领域,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在相关认定标准、配套政策、业务监管等方面容易产生政策上的差异和重叠,加之发展中的盲目性、攀比性,容易诱发各种类型的套利与“洗绿”行为[23],为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绿色金融监管协调制度。但从监管实践来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调制度尚缺乏实效。[24]依外国经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是绿色金融监管中的重点。美国绿色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内设碳市场监视办公室)、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碳市场效率委员会等机构,它们的绿色金融监管职能各有不同,协调制度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5]英国则在借鉴澳大利亚与荷兰模式的基础上运用“双峰”监管模式,其央行英格兰银行负责统筹监管,英格兰银行下设的审慎监管局(PRA)和单独设立的金融行为局(FCA),共同负责绿色金融微观审慎监管。[26]无论是我国的实际需要还是国外经验,都表明协调制度在绿色金融监管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要设立富有实效性的协调制度,首先,需理清部门间的监管职责与地位,建立健全以央行为中心的分类合作监管体系。在现行分级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央行自始就扮演了绿色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牵头角色,在绿色金融监管主体中居于“高优先级[27],拥有统领绿色金融监管的优势和经验;其他监管部门则在央行的指引下发挥自身监管之长。具体而言,协调监管应由央行牵头成立绿色金融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以绿色金融发展的战略目标为导向,构建加强绿色金融监管协调的综合性蓝图,各监管部门与央行沟通配合,推动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的落实。[28]在此监管体制下,应全面评估与筛查各绿色金融监管部门独自或联合发布的规章制度,清理监管职责交叉重叠的规范性文件,理顺其监管职责与地位,为有效协调监管打下基础。其次,打造强大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平台,监管主体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取环境技术、标准、违法违规等信息以及绿色金融发展数据信息,才能有效识别金融机构融资企业的“洗绿”行为,以防患于未然。全面实现环保和金融部门信息共享,将企业环境行为是否友好作为企业进入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基本依据。不仅要使企业上报环境信息,且要实现这些信息的共享,使环保部门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都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信息。最后,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可以建立一个由金融和环境监管部门主导,金融机构、中介和评估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执法与核查体系。[29]结合金融机构与评估认证机构意见,各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制定绿色金融监管程序。无论何种绿色金融业务,监管部门都应高度关注存续期内绿色资金的流向,通过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监督,及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以便高效纠正或查处,防止大量资金违规使用及难以回收。(www.daowen.com)

除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外,监管体系中还需进一步发展社会监督,这就要求构建监管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机制。在绿色金融发展史中,不乏民间社会组织亮丽的身影,它们扮演着盯牢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环境绩效的角色。国外有雨林行动网络(Rainforest Action Network)、银行监察组织(Bank Track)等社会组织,国内有绿色流域、自然之友、全球环境研究所、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绿家园等社会组织,持续关注并发布金融机构投资的绿色化。各国已认识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是防治“洗绿”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良好改善为彼此间的沟通合作奠定了基础。95%以上的环保民间组织遵循“帮忙不添乱、参与不干预、监督不替代、办事不违法”的原则,正积极寻求与政府合作;80%左右的社会组织能够定期开展活动,向政府献计献策。[30]有关社会组织正通过形式多样的环保公益活动,如调查报告发布、图书出版、媒体报道等方式参与到绿色金融的社会监督中。因此,通过设立常规化的沟通机制,使社会组织成为监管部门的热心助手,有利于切实提高绿色金融领域遏制“洗绿”现象的监管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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