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约对运营人赔偿的要求与保护潜在受害者的公共资金

公约对运营人赔偿的要求与保护潜在受害者的公共资金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种公约都要求运营人持有保险或者其他金融担保以达到责任赔偿的上限。通常由缔约国根据现行国内法来决定赔偿的性质、形式以及范围。[34]3.公共资金为了给潜在的受害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布鲁塞尔补充公约》于1963年在核能署的主持下颁布,并就公共资金的问题额外增加了两层赔偿机制。一个三层、可赔偿数额高达3亿特别提款权的赔偿体系应运而生。

公约对运营人赔偿的要求与保护潜在受害者的公共资金

1.运营人的赔偿上限

运营人的责任由公约规定。《巴黎公约》给运营人设定的最高赔偿责任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约1703万欧元),但也允许缔约国就保险能力和金融担保作出适当的调整。[27]多数缔约国都规定了比《巴黎公约》更高的赔偿上限。比如:在瑞典,根据其核责任法案(SFS 1968:45)(OECD 2008:13),上限为3亿特别提款权(约3.4060亿欧元);德国甚至采用了无限责任。[28]维也纳公约》规定,责任上限应不低于500万特别提款权(约568万欧元)。[29]

然而,在第二代核事故责任公约中赔偿范围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除了其他的变化外,承担责任的金额上限有了大幅增加。《巴黎公约议定书》要求运营人承担不低于7亿欧元的责任额度。[30]只要金融担保不低于刚刚提到的金额,缔约国就可以采用无限责任。[31]在国际原子能机构赔偿体系下,赔偿金额也同样增加了。《维也纳公约议定书》规定,责任限额不得少于3亿特别提款权;或在核设施所在国对此限额和3亿特别提款权之间的差额提供公共资金保证的条件下,不少于1.5亿特别提款权。[32]

2.保险

为运营人的责任寻找金融担保对于国际机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两种公约都要求运营人持有保险或者其他金融担保以达到责任赔偿的上限。[33]保险是运营人用于履行赔偿责任的最受欢迎的工具。实际上,保险市场的最大可用金额决定了责任上限。通常由缔约国根据现行国内法来决定赔偿的性质、形式以及范围。[34]

3.公共资金(public funding)(www.daowen.com)

为了给潜在的受害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布鲁塞尔补充公约》于1963年在核能署的主持下颁布,并就公共资金的问题额外增加了两层赔偿机制。一个三层、可赔偿数额高达3亿特别提款权的赔偿体系应运而生。首先运营人通过其自身的金融担保至少要承担500万特别提款权;在这一数额与1.75亿特别提款权之间,核设施所在国需要建立公共资金;由各缔约国根据特定形式确定的公共资金提供1.75亿~3亿特别提款权之间的额度。[35]在第二层赔偿机制下,核设施所在国可通过设定不少于1.75亿特别提款权的赔偿上限来免除它的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1.75亿特别提款权的责任就由运营人自行承担。

此外,第二代核责任公约中第二和第三层赔偿的公共资金数额进一步增加了:《巴黎公约议定书》将运营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额提升至12亿欧元,而核设施所在国需要为此支付公共基金。所有缔约国的公共基金根据一个补偿公式提供,此补偿数额在12亿~15亿欧元之间。[36]由此,核事故发生后可以被动用的赔偿资金得到大幅提高:从之前的3亿特别提款权(3.4060亿欧元)提升至15亿欧元。

正如上文提到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通过强制核设施所在国建立一个可以保证责任赔偿额到3亿特别提款权的公共基金,引入了第二层赔偿机制。虽然数额大幅提高了,但比起可能遭受的巨大损失还是相对较低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与最初的《巴黎公约》以及《布鲁塞尔补充公约》也无太大区别。《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同样提供了两层赔偿机制:由核设施所在国提供3亿特别提款权的公共资金,另外条约缔约国共同提供剩下的3亿特别提款权。[37]

这些新的公约和议定书旨在克服第一代核责任公约的不足,然而,八个生效的有关核事故国际公约的结果却是导致了所谓的“国际公约的迷宫”(labyrinth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Duncan 2008:85)。此外,五项新公约的实际影响力仍然有限,[38]仍有很多核能大国不在这些公约成员国之列,比如美国、加拿大、日本、中国、韩国、俄罗斯、南非和瑞典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