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检察机关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的差异

日本检察机关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的差异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的检察权可分为广义上的检察权和狭义上的检察权,广义上的检察权即指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所享有的一切权限。由此可以判断,日本检察机关通常以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英美法系国家,亦有“私人总检察长制度”,该制度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英国“光荣革命”之前的封建王朝时期,深厚的制度基础和经验积累,使得英美两国在公益诉讼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日本检察机关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的差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非无源之水,其依赖于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基础,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上述基础均具有丰富的进化演变历程,相关的制度在国外早已存在。法国很早即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卷首以“公诉和民事诉讼”命名,其中各部分几乎均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了特殊的考虑,从而充分兼顾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性。[5]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同为大陆法系日本,也设置了详细而完备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本的检察权可分为广义上的检察权和狭义上的检察权,广义上的检察权即指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所享有的一切权限。[6]日本《检察厅法》第4 条规定,“除就属于法院权限的其他事项,要求法院通知,或者陈述意见的权限以外,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进行其他法令规定的属于自己权限的事务的权限”[7]。由此可以判断,日本检察机关通常以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英美法系国家,亦有“私人总检察长制度”,该制度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英国光荣革命”之前的封建王朝时期,深厚的制度基础和经验积累,使得英美两国在公益诉讼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8]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虽是检察公益诉讼试点以后的产物,但也有其发展变化的历史源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1979 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即在总则部分予以了规定,并经历了几十年的司法实践。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 年,河南方城县检察院针对国有资产流失提起的民事诉讼。虽然这种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维护国有资产的重要作用,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得以高频适用。在此之后,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历经理论的反复讨论及实践的多次尝试,终于在2015 年通过试点的方式正式走到“台前”。至此,在检察公益诉讼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实践中出现了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继而促成了该制度的产生。(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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