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扩大与近邻政策的变革

欧盟扩大与近邻政策的变革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他认为,“民事性力量欧洲”侧重的是一种经验性的理论,而造成的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是“观念和规范的力量”,只有对这种规范性力量的反思才能够更好地理解欧盟在世界政治中的角色。作为一个“民事权力”,主要是基于经济能力,欧盟的国际角色可以被概念化为“规范性力量欧洲”。

欧盟扩大与近邻政策的变革

欧盟作为一种民事性力量和规范性力量的思考,早期的代表性学者是法国学者弗朗索瓦·迪歇纳(François Duchêne)。迪歇纳对欧共体的政治特性进行了分析,于1973年提出了“民事力量欧洲”的概念,认为这一术语可以恰当地描述欧共体在国际政治中不同于民族国家以及其他国际行为体的特质。他指出欧洲的短板在于缺乏军事力量,优势在于经济力量,因此“欧共体应当通过政治协作的方式来施展一种民事形式的力量……通过倡导共同的责任感以及契约化的政治结构来应对国际问题”。[10]在迪歇纳看来,欧洲不会是一个军事强权,因为欧洲成为军事强权就与欧洲一体化事业创立者的初衷截然相反。他从当时的欧共体身上看到了一种“观念的力量”。这一思想受到了国际关系理论现实主义之父爱德华·卡尔的观点的启发,卡尔在1962年已将这种形式的力量与军事或者经济力量等量齐观了。[11]从对外关系的角度来看,迪歇纳提出“民事性力量欧洲”这个概念主要是强调欧洲应该运用非军事手段来对外施加影响,而这些活动并不以追求强权为目的。

迪歇纳本人只是用“民事性力量欧洲”这个概念来描述欧洲未来可能的国际角色,但并未对其进行系统、详尽的阐述,因此后来又有数位欧洲学者参与到这一概念的争论中,该概念的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所涉及到的几个问题也随之得到进一步讨论。[12]

首先,欧洲、欧共体的影响力是不是只是民事性的?挪威学者约汉·加尔东(Johan Galtung)对欧洲的民事力量身份提出质疑,他区分了权力的渠道(意识形态的权力、有报偿的权力、惩罚性权力)和权力的来源(自愿性的权力和结构性的权力),认为欧共体在权力来源甚至超越了美国。[13]他从全球经济结构的角度出发,认为西欧正在试图创立一个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欧共体是一个正在缔造中的霸权。这种权力一方面来自欧共体强大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来自西欧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行为的结构性霸权。[14]因此,这类观点不赞同欧盟是一种民事力量的说法。理查德·怀特曼则提出,随着冷战的结束,围绕在西欧框架内发展欧洲防务问题的探索可能会使“民事性力量”这一概念过时。他认为东西欧分离的结束,消除了被理解成一个民事力量的欧盟的主要限制因素,欧盟拥有的可用资源将使其成为国际体系中一个重要的行为体,甚至发展成为一个超级强权。[15](www.daowen.com)

其次,围绕“民事性力量欧洲”概念争论的第三个主题是:欧洲需不需要发展军事力量?发展军事力量会不会损害欧洲的“民事身份”?赫德利·布尔认为,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苏缓和的大背景下,西方世界中出现了一种“传统的军事和政治力量”让位于民事力量(经济力量)的观点。虽然世界政治的议程从传统的权力政治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事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的本质发生了变化,经济问题重要性的上升并不意味着战略问题重要性的下降。布尔认为,欧共体和其他民事力量行为体受限于国家军事力量所提供的战略环境,而欧共体和民事力量行为体却不能控制这种战略环境。他认为军事力量的建设才是欧洲发展和进步的基础,呼吁形成一个西欧军事联盟,欧共体的经济力量(民事力量)虽然可以加强联盟的力量,但它只是军事力量的补充。[16]克里斯托弗·希尔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欧共体在世界舞台上试图扮演的角色存在着能力与期望之间的鸿沟,只要西欧缺乏自主的防务和安全力量,欧共体就不能作为一个全面的国际行为体。但他否认发展军事力量会改变欧洲、欧共体的民事力量身份,认为西欧在国际事务中的独特地位主要表现为强调外交手段而非强制手段,使用经济办法来应对政治问题。他进一步指出,西欧这种独特的地位可能会使欧共体发展成为一种民事力量模式,这种民事力量的欧共体主要依赖说服与协商来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以及国际问题。[17]通过了解“民事性力量欧洲”这一概念,以及围绕这一概念的争论,我们可以对欧盟的身份和本质有更深入的认识,对分析欧盟对外政策的手段和目标也具有积极意义。

明确阐述欧盟作为一种“规范性力量”这个概念的是英国学者曼那斯(Ian Manners)。他在迪歇纳提出“民事力量欧洲”概念的基础上,于2002年提出了“规范性力量欧洲”(normative power Europe)的概念。他首先对“民事性力量欧洲”的内涵进行了剖析,认为这个概念包含了如下基本假设:民族国家的性质是固定的,强调直接物质力量的重要作用,它包含了国家利益的观点,强调欧洲利益至上。他认为,“民事性力量欧洲”侧重的是一种经验性的理论,而造成的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是“观念和规范的力量”,只有对这种规范性力量的反思才能够更好地理解欧盟在世界政治中的角色。他从理论上比较了规范性力量和民事性力量、军事力量的差异:首先,他认为对民事性力量和军事力量约定俗成的表述都不约而同地强调物质力量,这两种力量只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它们之间的差异表现为实践能力的不同;其次,民事性力量和规范性力量所蕴含的威斯特伐利亚文化(Westphalian culturation)的变化程度不同,前者往往用于讨论理性的比较政治体系,而后者用来强调自由主义的规范建构、批判性的规范建构,以及霸权式的规范建构。再次,军事力量和规范性力量在调节冲突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军事力量通过干涉冲突只改变了冲突本身,而规范性力量则通过冲突各方长期的调节来化解冲突,改变了冲突的规范。[18]曼那斯认为,“由于特别的历史进程,混合的政体和构成形态,欧盟在与世界的关系上有一个不同的规范性基础”。作为一个“民事权力”,主要是基于经济能力(或许也基于一个正在出现的军事能力),欧盟的国际角色可以被概念化为“规范性力量欧洲”。曼那斯认为一种规范性力量主要由以下原则构成:市场经济民主、尊重人权和弱势群体、尊重法治、社会稳定,以及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可持续发展。曼那斯识别出欧盟有5种核心规范:和平、自由、民主、法治和人权,以及4种次要规范:社会团结、反歧视、可持续发展和良治。[19]曼那斯希望“规范性力量欧洲”这个概念能达成三重目的:一是,它具有本体论性质,欧盟可以被概念化为国际体系中的规范改造者;二是,它具有实证性质,欧盟在国际体系中的行为改造了规范;三是,它具有规范性质,欧盟应当将其规范扩展到国际体系中。[20]2013年,曼那斯发表题为《评估十年、重评全球性:理解全球政治中的欧盟规范性力量》一文,对2002——2013年10年间有关规范性力量欧洲的研究进行了总评,认为“规范性力量路径”已经成为解释、理解和评价国际政治中欧盟的一种重要理论。[21]欧盟委员会前主席普罗迪总结了欧盟作为规范性力量的观念,他认为:“广泛宣扬这些原则,并与期望和平、正义和自由的东南欧人民共享我们的社会模式并不是帝国主义。欧洲确实需要走得更远。我们必须力求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民事力量,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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