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租赁合同条款汇总-立法工作纪事

租赁合同条款汇总-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租赁合同条款汇总-立法工作纪事

1.租赁合同的概述

租赁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是很普通的,如由于生产上的需要租赁机器,为了生活需要租赁房屋、车子等。租赁合同是公民、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发挥现有物资作用,促进生产和满足生活需要所不可少的法律形式。现在,不仅原有的租赁关系有很大发展,而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租赁企业。

什么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物的使用、收益,而不是所有权,这一点与买卖合同相区别。租赁是要付租金的,是有偿合同,这一点与借用不同。

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内容、期限和形式作了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l)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

第一,将租赁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

第一,按约定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www.daowen.com)

第二,妥善保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对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租赁期届满返还租赁物。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几个问题

合同法对使用租赁物收益的归属,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和转租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三,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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