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住宅与功能空间合建,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未独立设置

住宅与功能空间合建,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未独立设置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住宅与功能空间合建,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未独立设置

【规范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service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5.4.6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www.daowen.com)

(2)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serving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解析】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在同一建筑内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使各个不同使用空间具有相对较高的安全度,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大的物品,容易发生火灾,引起爆炸,故该类场所不应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规范中所指的其他功能空间指商业经营性场所,以及机房、仓储用房等,不包括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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