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的内容
在对权力的认识和理解中,有两种非常相近的词语,一是权力,二是权利。
权利是自然人或法人或社会依法行使的权力和由此享受的收益,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只有被特定法律承认的权利,才是合法的权利,而它们未被承认时就可能只是道义上的要求或者仅仅是意愿和主张。任何一类个人所具有的合法权利,都依赖于特定的法律本身。权利可以通过立法确定、剥夺或者被法院宣告不存在。
而权力则一般是指对人或物的支配力量。或者是指某种支配或影响行为主体的力量。虽然权力和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但权力在先,利益在后,只有享有或获得某些权力,才能凭借这些权力享用到某些利益。权力对行为主体而言,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和前提性。而不论这种权力是来自自然或道德的解释,还是来自法律的认可或赋予。
个人的权力在这里是特指个人对自身思想和行为的支配权能,而并不包括个人更为广泛的对他人的支配和影响的力量。
个人应该享有能自主、自由支配自己思想和行为这样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应该是广泛的,既包括特定的法律所认可和赋予的内容,也应包括具有世界普遍意义和价值的归属于个人的内容。个人的这种权力应被看成是个人生存和生活的最为基础的、并应受到他人、社会尊重和保护的要求。
尽管这种个人权力的行使是个人自主、自由的行为方式,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必定会受到法律或道义的约束和影响,因为这种个人权力在某些方面可能会对他人或社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个人的权力不能仅仅包括特定法律所认可或赋予的权利,因为法律对个人权利的规定有着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和历史发展的演变性。在人类古代、中世纪、近代及现代社会,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内容及行使方式的规定有着很大的不同,甚至是本质上的不同。社会的发展使得法律的体制及内容都存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如果我们仅仅用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个人权利去代替真正应该赋予并得到尊重、维护和发展的个人权力,就会把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个人所应有的属于自己的广泛的权力被限制在一个特定国家或社会的法律规定之下。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社会,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由于经济及社会民主和法制发展的状况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内容对个人权利所给予的认可、规定和维护可能在许多方面是完全不同的,如果用这种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差异去拒绝或否认人类社会中个人权力应有的基本内容和普遍的价值意义肯定是片面的,并缺失了个人权力内容的开放性、完整性、丰富性、发展性和独立性。
随着人类及社会的进步,法律对许多事物及行为的认可和规范其本身也都会有一个不断演变递进和丰富的过程。因而,我们用个人权力而不用个人的权利,就使得人们对个人的权力会有一个更为全面、深入、准确的认知和理解。这种个人的权力不但包括了特定法律所认可和维护的个人权利,还包括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现在和将来都应该属于个人应有的权力的内容。个人权力与个人的自由不能因为文化的差异,国家的不同,贫富的存在,而否认个人权力所具有的普遍性的内容。
个人的权力是个人能够自主的决定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这种个人思考、判断与选择的自由依赖于个人权力的存在。这种个人自主自由的行为选择,一方面来自于个人自我生活和参考社会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又来自于个人独立自由的理性思考。
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权者。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强制个人接受一种与他或她认为正确的理性形式不同的理性(〔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5页)。个人应能够独立运用理性来掌握自己的命运。必须反对那种认为只有集体、国家才是真理的化身,而个人对此却无能为力,个人只能够被领导、被带领的观念。集体的权力也不能被滥用来损害个人的权力,一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个体之中,而且存在于他所从属集体之中,必须给予个人按照他自己的价值判断,按照他自己对未来的计划,来把握个人发展和选择发展的机会。这种人格的自由,选择自由,是人权、人道主义核心内容之一。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唯一的生命,人格尊严要求人的唯一性、个性得到尊重,人若不能作为一个个体得到个性化的存在和发展,这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对他人的人性和人格的侵犯。个人的权力不但是个人自主、自由的思想和行为选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所应认可和接受的独立的个体存在的和个性发展的标志之一。(https://www.daowen.com)
在个人权力中,人格权、自由权、财产权及平等权是个人权力中最为基本的权力。人格权中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不可侵犯权和反抗压迫权都是个人所专属的权力。这里生命权是个人生存与发展的首要条件,因而不可随意的剥夺个人的生命就成为个人权力的首要内容。人格权体现了个人的人格尊严,无论一个人的种族、民族、政治立场、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性别、职务、职业、文化程度有何差异,其人格尊重是相同的;自由权是个人有权在不妨碍和损害他人的条件下,自由去支配和选择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权力;财产权是个人对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可以用货币价值来计量的物的权力,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担保权、出借权、转让权、消费权、收益权和继承权等;而平等权意味个人在社会关系中获得了与他人同等的对待,包括权力平等、程序正义平等和机会平等。个人权力中的人格权、自由权、财产权更多地体现出的是个人权力的私人性和独立性,而个人权力中的平等权则更多体现的是个人权力的社会性,因为这种个人权力中的平等权与社会正义与民主的进程及制度的内容和水平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性。
个人权力的实现,一方面要依赖于社会对这种个人权力的尊重、认可和保护,另一方面则依赖于个人作为权力的主体自身所应具有的权力的意识。这种权力意识包括对个人权力的认知,即个人权力的内容和要求,个人权力行使的方式与途径,个人权力的维护与保障。个人权力赋予个人充分的应有的自由,只要这种自由的行为无害与他人和社会。
个人的权力有着众多的相互联系并不可分割的内容,如:生活的权力、工作的权力、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力,思想自由的权力,受教育的权力,个人交往的权力,表达的权力,发展的权力,休息的权力,发现的权力,得到社会福利和帮助的权力等等。我们可以把个人的权力归结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权力:个人的政治权力,个人的经济权力,个人的文化权力,个人的社会权力。个人的权力既有实质性的内容,也有道德层面的要求。
个人的政治权力。个人的政治权力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它包括:个人的政治思想及政治信仰的自由权,个人政治行为的选择权,个人的政治表达权,个人参与公共事物权,法律赋予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个人对公共事物及与个人相关事物有关的知情权。对于个人政治权力而言,首先是个人政治的自由权,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主权者”,个人应能独立的运用理性来掌握自己的命运。因为它使个人拥有支配和选择自己政治思想、信仰、行为的权力,同时,拥有了政治表达的自由权。其次,与个人政治自由权同等重要的是个人的政治平等权,它使个人可以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的享有和参与社会公共事物的权力,也享有平等的维护自己政治权力的社会认可和保障。在一个进步法治民主的社会中,应该使个人的政治权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自由的行使。个人应充分地享有意识、思想、言论、出版、信仰及表达的自由,个人应获得广泛的参与社会公共事物的权力和机会,个人可以对民选、民享、民治的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个人可以通过代表自己的利益团体或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个人可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来参与社会的公共事务;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力应有严格的界区,并得到合理的分权与制衡;司法的独立应为个人权力的行使、维护提供最终的保障;公共利益必须得到维护,但不应以忽视或排斥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只有个人的权力是可辨认和可行使的,社会的公共权力才获得了合法性的存在。公共的权力和集体的权力绝不能被滥用来损害个人的权力。人若不能作为一个有人格权和自由权并获得平等权的个体得到应有的存在和发展,这种状况本身就构成了对个人权力的侵犯。而个人政治权力内容的充分实现和行使依赖于社会提供一种民主的制度。民主与自由是连体双胞体,缺少一方另一方必然灭亡(〔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97页)。没有社会民主制度作为基础与保障,个人的政治权力和自由将会遇到重重的阻碍和困难。社会必须通过努力和制度的安排来保护和促进个人正义目标的实现,只有那些损害他人和社会共同正义目标的个人目标才应受到限制。我们也同样知道,个人的权力如果要得到尊重和实现,这不仅取决于这种权力合理性的存在,而且还同时考虑其他人的要求是否得到尊重和平等的保护。
个人的经济权力。在个人的经济权力中,首先是个人的劳动权和工作权。个人有凭借其自由选择和接受之工作来谋生的权力。劳动和工作使人获得了收入,而收入则是个人的生存和生活成为可能。通过工作权和劳动权个人不仅获得了收入,更重要的是这一收入使他个人得以独立。即,劳动权和工作权使个人获得了收入,收入使个人得以独立,独立使个人获得了经济上的自主和自由。其次是财产权。财产权是个人经济权力中非常重要的又一个内容。个人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权,拥有自主的支配和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力。个人产权的制度赋予了个人获得了产权与收益对等,产权与责任对等,产权与风险对等的权利与义务。个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的使用、继承与转让并与他人合作拥有决定权。第三,个人的经济权力还包括个人对自己经济行为拥有自主的选择权,并要求社会为个人提供平等的经济权力和机会等重要内容。个人的经济权力集合起来体现在以下的内容之中:个人应获得对合法可支配的财产或资源的真正产权,这是个人经济独立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应获得充分自主自由的经济行为的支配权和选择权;个人能够获得平等、公平、公正的市场机会;国家和社会应消除在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方面存在的对个人的非正当、非合理性的歧视;消除各种形式的非合理性政府垄断、企业垄断和市场垄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个人应获得作为一个消费者应有的权益和尊重,在商品和服务的内容、价格、质量、标准方面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申诉权、赔偿权和选择权;个人应获得对可能影响或触及自身权益事件的知晓权和参与决策权;个人应获得有效的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和途径对政府、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要求政府对可能影响到个人作为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影响的种种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进行更加有效全面的监管;要求国家和社会建立起良好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督的经济管理机构和体系,努力实现物价水平的稳定,货值的稳定,经济健康稳定的增长和发展,促进和实现个人的充分就业,不断提升个人的收入水平和财富的积累,促进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建立起公平、公正的社会财富创造、分配、分享的机制和制度上的安排;对属于全民或全社会共有的资源和财产,应明晰个人在其中的产权或利益分享的机制并作出相应的制度上的安排;要求国家和社会为个人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促进个人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共同实现;个人的劳动权、休息权及获得公平报酬权应得到全面的维护和实现;开辟有效地途径促进和实现个人作为劳动者、工作者所应获得的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建立起个人与国家和社会多方面利益协调平衡的发展机制。
个人的文化权力。个人的文化权力体现在个人有追求精神生活自由的权力及一系列权力享有之中。在个人的自我精神空间中拥有和享受思想、良心和信仰自由的权力;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自由的权力,包括思想及言论的自由表达和交流;个人应享有有效的途径、媒介和方式去表露他们的思想、情感和观点;个人应享有充分的并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信仰选择的权力;个人应享有对政府、对社会团体和组织、对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给予正当、理性的思考和批判的权力,并建立起相应的机制和途径;个人应享有对人类不同文化进行比较、选择和接受的权利;个人有进行文化选择和文化交流的权力,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力,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力,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力;个人对自己的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保护权;个人应享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实现个人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社会思想文化环境和制度上的保障;个人思想文化权力的内容应体现社会的进步、良知、公正、正义、平等、自由、人道、理性、民主、法治、健康、和谐、互助的精神;应建立起个人思想文化的发展与国家和社会思想文化发展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推动并实现个人思想文化发展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应该充分地认识到,个人思想文化权力发展要求的实现程度和水平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思想文化领域进步程度最为真实的写照!
在个人的文化权力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尊重个人思想文化个性的独立、自由和选择。
个人的社会权力。联合国2025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对于个人的社会权力给予了概括性的表述。个人的社会权力内容十分广泛,它主要包括:个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讯不得受到任意的干涉。个人有权自由的迁徙和居住。个人有权婚姻和成立家庭。个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有权得到国家及社会所提供的福利、救济和帮助。个人有权工作,自由的选择职业,享有公共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有免于失业的保障。个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力,个人在工作中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个人为维护其利益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力。个人享有休息和闲暇权。个人有权享有为促进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个人在行使他的权力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障对旁人的权力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个人权力的行使和实现,既取决于个人对权力的认知、权力的维护和权力的要求,也取决于个人之外社会所能提供的制度性安排的内容、范围和水平,取决于社会进步与文明的程度,取决于社会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取决于个人及社会对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民主、良知、理性、关爱、互助及人性、人道、人权的认同和尊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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