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冲突与协调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相互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在一些领域和方面不可避免地还会存在着一定的相互的矛盾与冲突。
个人与社会之间冲突的原因,可能是来自于精神信仰,来自于思想观点,来自于价值理念,来自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因素;也可能来自于个人与社会不同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社会利益诉求;来自于对社会问题、社会现象、社会矛盾不同的认知、解释和判断以及所采取的行动。有些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是个人对社会利益的损害而造成的,有些则是社会对个人合理、正当权利的侵害、压制和剥夺所导致的。一些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可能源自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则可能源于现实的原因,有的可能会源于未来的行为选择和判断;有些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主要责任在于个人,而有些个人与社会冲突主要责任则在于社会。
在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中,有些冲突是对抗性的、不可调和的,有些冲突则是非对立的、可以弥合的或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法加以解决的。
现实的社会不是简单的众多的单个个人意志的相加,个人与社会也绝不是简单的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架构。个人与社会都有各自权力的界区和利益的诉求。社会不能简单地排斥或否定个人的存在,个人也不能随意地凌驾于社会之上,而否认他人及社会的存在。这种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由于具有客观性,因而是难以避免的。
个人是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个体,每一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思想、性格、情感、需求、欲望、责任、权力和利益,都有自我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但现阶段的人类社会还不可能充分地保障和实现个人的这种需求和利益的内容、条件和空间;同时,社会为了其他个人的需求,为了其他组织和团体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了维持正常的秩序和社会中群体、集体、政府、国家所拥有的利益,在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文化及社会中还必须对一些个人的需求和利益,对个人的权力和自由给予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约束和限制,甚至是剥夺和压制。个人与社会各自的利益是多方面的,而且事实上这种利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因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起因及变化的方向,也就必然具有客观性和多样性。
我们决不能仅仅从个人的角度或立场,或仅仅从社会的角度和立场来看待、追求和选择各自的需求和利益满足,否则,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就永远难以消除或弥合。如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可能就会导致个人的政治消极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政治消极现象是一种负面的有破坏性的社会政治现象,政治消极现象主要的体现是:没有政治信仰,不坚持或恪守普遍的、公认的政治价值观,丧失或弱化政治理念和政治热情,不主动积极地维护和行使应得、应有的政治权力,放弃或逃避政治参与,不履行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义务,丧失或放弃对社会政治发展的理性思考和判断,忽视或漠视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非正义、非民主、非自由、非法治、非公平、非平等的状况。
如果个人与社会在政治生活领域出现矛盾和对立,就会导致个人政治消极现象的产生和存在。在政治消极存在的状况下,个人基本上不过问或很少过问社会的政治发展和政治变革的现状及进程,表现出对政治事件和政治问题的冷漠或排斥,随意地放弃自己的政治权力和政治责任,忽视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矛盾,排斥任何能够推动和促进社会政治发展的政治参与的机会和努力,同时也放弃对他人、对社会应有的道义上的责任和关注,放弃对社会、对政府、对政党、对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监督与批评,也放弃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法定权力的主张与维护。这种个人的政治消极严重瓦解和腐蚀着整个社会民主政治制度的机体,使社会政治发展逐渐丧失了其存在和支撑的基础,也使民主、法治、自由、平等、权利、责任的政治理念和原则无法在公民中牢固地树立起来,导致个人对社会政治权力公正、合理的分享与行使,对国家政治权力的监督,对自己应承担的社会政治责任和义务都无法在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的进程中持久地存在和实现。这种现象将阻碍、动摇甚至摧毁整个社会政治发展历史进程的基础。(https://www.daowen.com)
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但是现实存在的,而且所造成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就个人而言,这种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可能造成个人思想行为的独立和自由、权力和利益受损,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普遍的个体消极的存在和反抗。社会的思想道德、政治和法律、经济与社会生活、文化与社会交往,也得不到个人的认同与接受,社会无法获得个人的信任和理解,造成社会的分裂与对抗,整个社会无法就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发展达成共识,社会的规则和秩序无法获得公众个人自觉的遵守,最终导致社会陷入持久的矛盾和混乱之中。
必须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起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帮扶、相互合作、彼此尊重、权力和利益分享、协调与兼顾的关系架构。但在这一关系架构中,应注重促进和保障个人的权力、利益、需求和诉求的满足。我们不能从单个人去理解和认识个人,而应当从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去认识和把握个人,不能把个人的利益和需求的满足看成是与社会对立的、相互排斥的。社会的安宁、繁荣、稳定、强大的基础在许多方面来源于个人的安全、幸福、自由和独立。社会利益的最终归宿必然是对个人利益的促进和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如果最后没有真正体现在个人的自由、独立与幸福和解放之中,那么,这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将陷入抽象的空想,因为,它没有依存的基础和可承受的载体,对个人自由、独立、权力、利益的尊重和保障是现代社会民主体制的基石,否则,社会的法治与民主,社会的进步与繁荣都将失去真实的内容。
现实的个人就是我、你、他这样具体的个人。个人与组织、政府、国家、社会一样,都有各自独立存在的权利和自由的空间,不能因为组织、政府、国家、社会的强大而否定、排斥、蔑视个人的存在。
社会应当存在多种积极的机制,去鼓励、促进和保障个人的独立、自由和发展,同时,又应有相应的平衡机制去协调个人与社会之间复杂的多层次的关系与矛盾;还应建立起权力明确、责任明确、利益明确的个人与社会各自的界区,使个人与社会既有各自独立、合理、正当、自由的空间,又有两者之间必要的共同的权利分享及责任的分担。社会应以人为本,注重制度性的设计、安排和实施,去尊重、促进、保障个人自由独立的权力及利益的满足和实现。
在个人与社会这一关系架构中,个人应能够参与社会的决策过程和控制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执行者、接受者、服从者和旁观者。社会应消除对个人非理性、非正当性、非合法性的控制,建立个人能够自由表达并参与社会生活的机制和环境条件。个人与社会之间平等的沟通、协商、合作、相互的信任和理解、相互的支持与责任的分担,是任何一个社会所必须予以建立的基本制度。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架构中,个人不能将自己个体的独立、自由、权力、利益的诉求和满足,放到绝对至上的位置,而排斥和否定他人、社会的存在。个人不能在与他人、与社会、彼此对立和相互排斥中去追求和实现个人的一切。个人的理性思考,对个人权力、利益、责任、义务清晰的认识,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和维护,对民主法治社会正义、公平、民主、平等、自由、良知、理念的认同,对社会合理性、正当性、进步性制度及要求的遵守和支持,正确地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矛盾与冲突的关系,正确地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权力与利益的分享,是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人所不可或缺的行为准则。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有着广泛的相互影响、相互冲突、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内容。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一直处在变动之中。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这种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矛盾、冲突、协调,相互影响的内容、范围和形式都存在着各自很大的差异性。但个人与社会之间构建起和谐的关系,最终实现个人的自由与发展的原则却是方向性的。因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损害、相互对立、相互矛盾与冲突,将会导致社会与个人都失去存在的目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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