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门诊病历
(一)门诊病历的一般要求
1.门诊病历首页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婚姻、职业、过敏史、每次就诊科别、就诊日期(年、月、日),急、危、重病人应注明就诊时间(年、月、日、时、分),时刻按24小时计。
2.门诊病历记录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具体内容应包括病史、体征、检查项目、检查结果、诊断、处置意见、用药名称、用药剂量及方法等,如需复诊时则应注明要注意的事项。初诊病历应较为详细地概括病情,复诊病历可重点记录病情变化及治疗效果,应保持病历的延续性。
3.初步诊断医师签名写于右下角,上级医师审核签名在医师左侧并划斜线,如某某/某某某。医师签全名应清楚易认。处理措施写在左半侧。
4.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5.门诊病人住院须填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
(二)初诊、复诊病历书写要求
1.初诊
(1)主诉:主要症状及持续时间。
(2)病史:现病史要重点突出(包括本次患病的起病日期、主要症状、他院诊治情况及疗效),并简要叙述与本次疾病有关的过去史、个人史及家族史(不需单列题)。
(3)体检:一般情况下,重点记录阳性体征及有助于鉴别诊断的阴性体征。(https://www.daowen.com)
(4)实验室检查:器械检查或会诊记录。
(5)初步诊断:如暂不能明确诊断,可在病名后用“?”。
(6)处理措施:①处方及治疗方法记录应分行列出。药品应记录药名、剂量、总量、用法。②进一步检查项目或建议。③休息方式及期限。
2.复诊
(1)上次诊治后的病情变化和治疗反应,不可用“病情同前”字样。
(2)体检:着重记录原来阳性体征的变化和新的阳性发现。
(3)需补充的实验室或器械检查项目。
(4)3次不能确诊的病人,应请上级医师会诊,并写明会诊意见。
(5)诊断:对上次已确诊的病人,如诊断无变更,可不再写诊断。
(6)处理措施同初诊。
(7)门诊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人,应视作初诊病人并按初诊病历要求书写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