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斗争促进宪政体制的发展变化

二、政党斗争促进宪政体制的发展变化

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之后,即掌握了国家权力,制定了宪法,确立了宪政体制。资产阶级政党在有些国家里在革命时期即已产生,在另一些国家里却是在革命胜利、制定宪法之后才产生出来的。不论产生情况如何,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政党政治的发展是在宪政体制既经确立之后。早期的政党斗争,必然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服从宪政体制。但是,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政党之间的斗争却又不可避免地要引起宪政体制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补充新内容

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没有关于政党的组织与活动的规定,但在政党政治逐步发展的过程中,涉及这方面的宪法规范日益增多。本章第二节中所说的选择国家公职人员、控制议会的宪法惯例,组建政党、确认政党的作用、限制政党活动的宪法规范等等,都属于新的宪法内容。这些新内容的特点是它没有改变宪法所确认的宪政体制。

这里应该特别加以强调的是,上述新补充的宪法内容虽然没有改变原有的宪政体制,决不能由此低估它对原有的宪政体制的巨大影响和作用。

从宪政体制中的组织机构方面来说,除了前面所说的议会党团对议会的控制作用之外,在实行议会政府制的国家里出现了影子内阁,它对在野党进行夺权斗争起着重要作用。这种影子内阁是在本世纪初由英国首创的。它由在野党领袖指定本党的议员组成,或由在野党的全体议员选举产生;它在组织机构上设置与内阁相应的各部大臣或部长;它的任务是领导本党在下议院的各种活动,特别是议会辩论、不信任案的提出等活动,以便在大选中一旦获胜就转为正式内阁。可见它在夺权斗争中具有重大作用。

从宪政体制的实际运用来说,政党斗争给宪政体制增添的新内容使西方各国国家机关体系间的分权与制衡关系变为执政党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协作关系或政党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关系。在议会政府国家里,议会和政府均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控制,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实际上只是政党内部的分权与协作。在总统制国家里,总统和议会的多数党如属于同一政党,行政和立法的关系和议会政府制国家的这种关系相同;如总统和议会的多数党不属于同一政党,则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关系就变成了政党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关系。此外,在宪政体制的运用中,有的国家在原有体制的基础上,通过宪法规范作了若干细节上的改变。如联邦德国是实行议会政府制的国家。它保持议会政府制的基本特征,即联邦总理在要求对他表示信任而又没有得到联邦议院多数支持时,即应辞职或提请联邦总统解散联邦议院。但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在提请总统罢免总理时,必须根据多数议员的意见选出一名继任人,这一新规定通称为建设性的不信任案。这种具有改革性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政党斗争中滥用议会的不信任权,造成政局动荡。

(二)改革旧体制

一个国家的宪政体制的确立,总有它独特的历史原因和现实需要。美国建立共和政体,采用总统制;英国保持君主效体,建立君主立宪国家,实行责任内阁制;其他如瑞士、联邦德国、日本等,都建立了各自的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所有这些,都不是出于偶然的任意选择。因此,要改革旧的宪政体制,建立新的宪政体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资本主义国家中通过暴力、政变方式改变宪政体制的事例屡见不鲜。如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之前,就由于复辟反复辟斗争不断进行而出现多次君主制与共和制的更替;德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也曾出现过德意志帝国。但是政党斗争所引起的宪政体制的改变却并不多见。截至目前为止,还只有法国出现过这样的事例。

1946年通过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因袭了自1875年第三共和国即已建立的责任内阁制宪政体制。由于法国是个多党制国家,没有一个政党强大得足以在国民议会的选举中获得多数议席,不得不由政党联盟组织内阁;而参加组阁的政党却又往往明争暗斗,以至议会对内阁的不信任案经常发生,倒阁现象时常出现。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不到十二年的时间里,法国的内阁更换了21次。1954年开始的法属阿尔及利亚的独立运动,震撼了法国统治者。这个被称为“叛乱”的事件,直到1957年仍未平息,而且因为这个“叛乱”事件成为政党斗争的中心问题,从1957年9月到1958年4月,法国内阁就更换了三次。围绕着阿尔及利亚问题而产生的政党斗争,已经显示出责任内阁制不能适应法国的现实需要。于是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应运而生,原来的责任内阁制发生改变。(https://www.daowen.com)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虽然以立法、行政和司法应该明确地分立和平衡作为一项原则,保持了责任内阁制的某些特点。但是,这个宪法更加重视属于政治意外事件之上的国家仲裁,更加重视建立具有领导权威的总统权力,以防止政党斗争所产生的倒阁风浪。对于1958年法国宪法所建立的宪政体制,西方学者曾作过如下评述:麦克里底斯说:“议会制政府的崩溃,在阿尔及利亚军事上的束手无策,武装部队的叛乱态度,国内经济上的困难——所有这些最终导致法国恢复波拿巴主义传统,由一个人的领导来解决一切问题。”[4]芬纳认为:“在议会中居于多数的政党背景和总统的政党背景一致时,法国的总统制是一种超级的总统制。”[5]

法国宪政体制的改变有多种原因,但多党制的存在、政党之间的斗争使原来的责任内阁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西方国家如葡萄牙、比利时、意大利等国也都存在多党制,也因政党斗争而出现频繁的倒阁现象。其中意大利更加突出,这个国家自1946年到1987年41年的时间里,内阁的更替竟达48次,寿命最短的内阁只有九天。似乎可以说,在多党制国家里实行责任内阁制,容易招致政局不稳定,宜加改革。

【注释】

[1]转引自《美国政党和选举》,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2~3页。

[2]《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82年版,第45页。

[3]张友渔:《学习新宪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页。

[4]麦克里底斯等:《现代政治制度(欧洲)》,1968年英文版,第174页。

[5]芬纳:《比较政府》,1978年英文版,第3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