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组织活动的普通法规范

三、政党组织活动的普通法规范

政党组织活动的普通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政党法;一是议会规程。联邦德国1949年公布施行基本法之后,于1967年制定了《关于政党的法律》。这个法律以联邦德国基本法为依据,确认了政党的地位和任务。它宣布政党是基本法所确认的自由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通过自由而经常地对人民表达政治愿望所施加的影响,履行其为基本法所规定和保证的公共任务。这个法律还规定了政党内部的组织、经费、竞选以及对违宪政党的禁令的执行等细节。法国的国民议会规程有议会党团的专门规定。它宣布议员可因政治上相似而结成议会党团;它规定了议会党团成立的手续、成员变更的程序、在国民议会中发言的顺序和时限;它还规定了在宪法明确要求按议会党团比例任命人员的情况下,党团领袖负有如期向议长提出候选人名单的义务等。这些规定虽未全面涉及政党制度的各种细节问题,却为政党在议会中的组织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政党组织活动从原则性的宪法规范到具体的普通法规范的发展过程,是政党政治发展的结果,也是西方国家宪政体制发展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是和宪法规范的发展相联系的。但是,也有一些西方国家,在它的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关于政党组织活动的规定,却有禁止政党组织活动的普通法。如1954年美国的共产党管制法即宣布“共产党不受法律保护”,它还规定美国共产党或该党的继承者不得享有成立合法团体的任何权利、特权和豁免权。这完全是由于当时的统治者感到“共产主义威胁”,不能不出此下策。(https://www.daowen.com)

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为宪法所确认,而且除了在革命时期曾经和共产党合作、在共产党领导下为革命胜利作过贡献的政党以外,一般不允许建立新的政党组织。因而以往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尚无制定政党组织活动的普通法规的迫切需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开展,为了更好地坚持和改善党对国家的领导,适当地制定一些政党组织活动方面的法规,似乎有益而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