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性损害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劳动能力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统称为职业损害。一般可归纳为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疾病、工伤3大类。职业性损害的程度与接触方式、接触量(取决于职业有害因素的浓度、作用时间等)、个体感受性差异(年龄、性别、生理或病理状况、营养状况、生活方式、遗传因素)、职业卫生服务状况有关。
(一)职业病
1.职业病的定义与范围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职业病防治活动的法规,共7章79条,其中指出:“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引起的疾病。”根据我国国情,公布了10类115种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表6-2),具有立法意义。凡属法定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表6-2 我国法定职业病(卫法监发[2002]108号)

2.职业病的特点 职业病病种多,涉及机体各系统,临床表现形式多样,然而各种职业病仍有以下共同特点:①病因明确(就是职业有害因素)。②绝大多数职业病有明确的剂量(接触水平)-反映关系。如短时间接触高浓度有害物质,可发生急性中毒;长时间接触低浓度有害物质,则可能发生慢性中毒③具有群发性,同一接触人群中可同时或先后发生一定数量的同种职业病人。然而慢性职业病常以个案出现,此时应注意对同一接触人群的体检,以期早期发现更多早期病人,使他们能得到及时治疗。④疗效不满意,相当一部分职业病(如尘肺等)至今尚无特殊治疗方法或特效治疗药物,以对症治疗为主,故早期发现与及时治疗,对于改善预后有着重要意义。⑤发病可以预防,由于职业病病因明确,因此只要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病因,或限制其作用条件,就可能有效地消除或减少发病。
3.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他涉及劳动保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与国家和病人的切身利益有关,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力求准确,防止漏诊、误诊或冒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指出:“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①病人的职业史;②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还指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为防止诊断上的差错,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的诊断,并由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1)病人的职业史:是诊断职业病的前提,故应全面、系统的了解病人从事职业的全过程。如过去和现在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生产环境、生产条件、防护设备等情况。
(2)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职业危害接触史是指病人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全过程,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前提。如病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过去和现在的)、接触工龄(现工龄和总工龄)、生产劳动方式(生产流程和操作方式)、生产环境条件(防护措施及其使用效果、职业有害因素的浓度等)、症状出现的时间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先后时间关系、同一工种人群的发病情况等;现场危害调查主要是指调查了解生产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特点,收集历年来生产环境检测资料等。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①询问病史,详细了解病人的现病史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如病人工作前后健康状况的对比,各种症状出现的时间、发展的顺序、严重程度以及与工种变动的关系等;②体格检查,不同的职业危害因素,作用的靶器官不同,故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应作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如对汞作业的工人,重点检查神经系统,对苯作业的工人,重点检查血液系统;③实验室检查:根据有害因素对机体作用的特点,除了进行常规的实验室检查外,重要的是作针对性的特异性检查,如对粉尘作业的工人做肺部X线检查,接触工业毒物的工人要测定生物材料(血、尿、头发)中毒物的含量和代谢产物的含量,以观察生化指标、细胞学改变的情况。
职业病诊断中应注意的问题:①认识特异症候群与不典型病例:有些职业病病人具有典型临床表现,但不可忽视由于个体差异而表现的不典型性反应,故全面、系统、动态地观察具有重要意义;②迟发性反应:有些职业病的潜伏期很长,可在脱离作业数年后出现症状,如迟发性矽肺、一些慢性苯中毒等,故对完整职业史的询问有利于正确诊断;③间歇性中毒:有些毒物对机体的毒作用表现为间歇性中毒反映,如乐果中毒的病人常在症状好转后3~5天,突因心跳呼吸骤停而死亡,故应重视其特点、适当延长住院观察时间。④多系统损害:职业中毒常表现为多系统的损害,如慢性铅中毒,可导致消化、神经、血液、及心血管等多系统的损害。(https://www.daowen.com)
4.职业病的治疗与处理 对已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体检;并按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落实职业病病人应依法享受的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的待遇;对不宜继续从事有害作业和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治疗分为3方面:①病因治疗:立即终止有害因素的接触、减少吸收,及时使用特效解毒药;②对症治疗:一般与内科治疗原则相同;③支持治疗:包括休息、医疗体育、合理营养、精心护理等。
5.职业病报告 为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我国自1989年1月实施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报告办法》。办法中规定:“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病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报告病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处理”。“慢性职业病由各级诊断机构在确诊后,负责填写报告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病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职业病的报告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的依法填报工作。
(二)工作有关疾病
工作有关疾病又称职业性多发病,指与劳动组织、生产场所条件、工作本身、工作时接触职业有害因素有关的一组疾病。工作有关疾病发病中,职业性有害因素不是惟一的病因,而是由职业因素、生活因素、社会因素、心理行为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属于职业病范围。工作有关疾病可以表现为健康水平降低、一般疾病发病率增高,或原有疾病病情加重,如粉尘作业可使工人的呼吸道抵抗力降低,导致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率升高。
常见的工作有关疾病:心理精神障碍(如紧张性头痛、神经衰弱综合征等);心血管系统疾病(如可诱发高血压、冠心病等);溃疡病(胃、十二指肠溃疡的发生与发展);骨及软组织损伤(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症等);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等)。
(三)工伤
工人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称工伤或职业性外伤。一旦发生工伤,一般由临床外科进行处理。工伤性质的确定,与病人的劳动能力、劳动保险待遇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