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与宪法、刑法、民法不同,没有统一的法典,其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法律和各种行政法规之中。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是卫生法律部门的重要渊源,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渊源。我国宪法包含的卫生法内容主要有: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些都是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依据。
(二)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它又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卫生法律,称为卫生基本法;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
卫生基本法是国家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对全国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所制定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我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国家对医疗保健、卫生防疫、药品器械、卫技人员、医学教育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目前我国卫生基本法还未制定。
我国现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有9部:《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
此外,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有关卫生的法条也是卫生法的渊源。
(三)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既是卫生法的渊源之一,也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卫生行政管理规章的依据。卫生行政法规有的是以国务院的名义直接发布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的由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发布的,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四)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卫生法律文件,如《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规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在推进本地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全国性卫生立法积累经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五)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六)卫生规章
卫生规章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卫生行政管理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它包含两种形式:①卫生部制定发布的,如《解剖尸体规则》;②由卫生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二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卫生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七)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前者由卫生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以卫生标准为例,它是国家根据卫生保健要求,对生产、生活环境中化学的、物理的及生物的有害因素所确定的卫生学允许的限度。卫生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卫生技术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卫生标准按《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方标准3种。
(八)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它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或由国务院按职权范围同外国缔结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这种卫生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其一旦生效,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与我国国内法一样对我国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