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法的实施
(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卫生法的实施主要有卫生法的适用和卫生法的遵守两种方式。
(二)卫生法的适用
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卫生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它包括医药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进行的卫生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卫生违法和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
卫生法的适用是一种国家活动,不同于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卫生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具有:①权威性;②目的的特定性;③合法性;④程序性;⑤国家强制性;⑥要式性等特点。
(三)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1.卫生法效力范围的概念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3个方面。
(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卫生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下列情况:①在卫生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从法律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务院1987年4月1日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②在卫生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由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的《执业医师法》规定: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③卫生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立法机关加以补充修改,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本法自1983年7月1日起试行。④在卫生法规、规章中没有规定其生效时间,但实践中均以该法公布的时间为其生效的时间。如卫生部1997年7月31日颁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本身并没有规定其生效时间,该规章就是以其颁布日期为生效时间。
卫生法的失效时间通常有下列情况:①从新法颁布施行之日起,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废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9月1日生效后,197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防治条例》自行失效。②新法代替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旧法,在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废止。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③由于形势发展变化,原来的某项法律已因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复存在或完成了历史任务而已失去了存在的条件自行失效。有的法律规定了生效期限,期满该法即终止效力。④有关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废止其制定的某些法,而导致该法失效。
卫生法的溯及力亦称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卫生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卫生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卫生法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卫生规章,只在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有效。③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即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④某些卫生法律、法规还有域外效力。
(3)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卫生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卫生法。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也都适用我国卫生法,一律不享有卫生特权或豁免权。③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适用我国卫生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④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法人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卫生法律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卫生法。
2.卫生法的适用规则 卫生法的适用规则是指卫生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卫生法律规范的问题。卫生法的适用规则主要有: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位阶是指法的效力等级。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就是下位法。不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位阶高的卫生法律规范。
(2)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https://www.daowen.com)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适用这条规则的前提是新旧规定都是现行有效的,该适用哪个规定,采取从新原则。
(5)不溯及既往原则。任何卫生法律规范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1)卫生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卫生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进行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卫生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卫生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卫生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③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④根据授权制定的卫生法规与卫生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四)卫生法的解释
卫生法的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卫生法,根据立法原意对卫生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卫生法的解释是完备卫生立法和正确实施卫生法所必需的。按照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法律效力的不同,卫生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叫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卫生法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是对立法意图的进—步说明,具有填补法的漏洞的作用。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叫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指宣传机构、文化教育机关、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学者、专业工作者和报刊等对卫生法所进行的理论性、知识性和常识性解释。任意解释是指一般公民、当事人、辩护人对卫生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非正式解释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卫生法的遵守有指导意义。
(五)卫生法的遵守
卫生法的遵守,又称卫生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卫生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卫生法的遵守是卫生法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法治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卫生法遵守的主体 卫生守法的主体,既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中国公民,也包括在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卫生法遵守的范围 卫生守法的范围极其广泛。主要包括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规章,特别行政区的卫生法,我国参加的世界卫生组织的章程,我国参与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卫生条约,协定等。对于卫生法适用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也是卫生法的遵守范围。此外,公共卫生秩序、居民卫生公约、卫生公德等也属于卫生守法的范围。
3.卫生法遵守的内容 卫生法的遵守不是消极、被动的,它既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承担和履行卫生义务(职责),更包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其内容包括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