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防治法
(一)概述
1.基本概念 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主要法律法规有:①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②1991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传染病防治法规的适用范围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一切单位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一切个人即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交人员也不例外,不享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
3.法定管理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35种急、慢性传染病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对人类的危害程度及传播方式和速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3类,实行分类管理。此外,国务院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防治也纳入法定管理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为强制管理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对此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对可疑染疫人的留验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均可强制执行。
乙类传染病为严格管理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肺结核、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氏杆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新生儿破伤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等。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对其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和肺炭疽病人,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控制其传播。
丙类传染病为监测管理类传染病,包括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等。对此类传染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分别增减甲类和乙丙类传染病病种,以适应情况的变化。
(二)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1.传染病的预防 传染病的预防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常用的预防措施有:①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病作斗争;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③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保护水源,防止污染;④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⑤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⑥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⑦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的建设项目审批等。
2.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1)疫情报告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
(2)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依法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卡,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另做疫情登记备查。在报告疫情的同时还应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疫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隐瞒、谎报疫情。(https://www.daowen.com)
(3)疫情的公布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除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外,并可授权卫生防疫机构公布。市、地及市、地以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在工作需要时可介绍当地传染病发生、流行与防治情况。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定期与相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换疫情,遇有重要疫情时应随时通报。已经公布的疫情均可进行学术交流。
3.传染病的控制 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在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了防止传染病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由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控制措施主要包括:①控制传染源;②切断传播途径;③宣布疫区,保护易感人群。
(三)传染病防治监督
1.传染病防治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职权是:①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②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③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1)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人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其职责是:①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②进行现场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③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④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⑤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2)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职责是: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②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③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④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四)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视违法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赔偿损失或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①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②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③造成传染病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招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④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⑤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⑥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⑦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⑧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⑨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自然疫源地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瑏瑠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2)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①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自然疫源地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③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④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⑤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⑥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⑦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2.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①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②拒绝按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③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④拒绝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331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