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是指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举报制度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https://www.daowen.com)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四)采取控制事件扩散蔓延的紧急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尽早隔离传染源及易感接触者;积极治疗病人;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应对能力,稳定人心。
(五)组成强有力的突发事件控制队伍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指导下,紧急调集科研、防疫、医疗、公安、媒体等人员具体实施紧急措施。
(六)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研究
如同“非典”一样,许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新发性的特点,人们从来没有经历过。只有通过科学研究才有可能造成事件的成因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动员各级科研院校开展科技攻关,促进事件的控制。
(七)保障相关医疗物质和其他物质的供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