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2 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
2025年09月26日
7.7.2 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
与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比较,税后补亏相对简单,无须设置台账和申请审批,但应掌握如下环节:
(1)亏损企业编制纳税申报表时,同样应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大类各项目中调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凡调增所得的,一般属于需要在以后年度以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额,因为这时调增所得意味着核定的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表中的“纳税调整所得”负数)小于企业实际亏损额。
(2)往年已核定的可弥补亏损,凡超过弥补期的,应从弥补亏损台账中转销,由企业自行以税后所得弥补。
(3)企业以往年末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补亏的,其核定的可由以后年度税前所得补亏的权益并不因此被取消,所以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应正常进行,其“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负数仍应照登台账,只要在弥补有效期内,该亏损额则可作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用于抵顶税后补亏的数额。比如企业第1年亏损(已核定)5万元,以盈余公积弥补了;第2年亏损28万元,其中核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23万元;第3年盈余,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万元,那么该企业在第3年仍可获准在税前补亏28万元,只有2万元所得应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