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办案手记

恶人先告状,无辜陷囹圄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王耀刚律师

年近半百的江西人喻某琴,多年在外打拼。

2011年11月,喻某琴得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有两个市政工程项目对外招标,便挂靠中外建参与投标。第一次招标失败后,喻某琴于2011年11月25日参与第二次投标。此前虽未中标,但喻某琴给招标方留下了很好的印象,12月7日,招标方向中外建发出了谈判邀请函,邀请喻某琴参与“樵山大道BT项目”谈判。

在这个时候,绿奥公司的负责人主动找到喻某琴,要求与中外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樵山大道BT项目”。而此时的喻某琴也需要找一个合作伙伴,因为一旦中标,将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

2012年1月15日,中外建和绿奥公司签订了《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协议书》《项目施工总承包起诉书》三份法律文件,明确约定,由中外建和绿奥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樵山大道BT项目”投标。如中标,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绿奥公司)支付定金肆佰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中外建),工程开工后肆佰万元定金其中壹佰万元转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叁佰万元转为工程进度保证金。项目协调费3600万元,工程开工后至第一个月内起每月支付陆佰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以此类推,到第六个月止全部付清。乙方带资肆仟万元施工。乙方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资金保证项目能按进度如期施工。因乙方资金不足造成停工或中途无法施工下去,甲方有权指定其他施工队进场施工,并有权终止乙方的施工协议。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中途放弃项目所付的定金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异议,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可是就在喻某琴按照约定积极办理招标准备,该项目投标就要成功之际,绿奥公司负责人突然报案了,理由是,喻某琴明知中外建没有工商登记,谎称已中标“樵山大道BT项目”,骗取保证金400万元。绿奥公司还给深圳市政法委写报告,要求保护本地企业,打击中外建继续危害社会的行为,尽快安排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深圳市政法委领导和市公安局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绿奥公司被骗案立案侦查,喻某琴被刑事拘留。(https://www.daowen.com)

在福田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喻某琴的决定后,福田分局只好将喻某琴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办案人员多次要求喻某琴将保证金退还给绿奥公司,承诺只要退还保证金,就不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如果退还400万元有困难,可以退还一部分。但喻某琴坚决不答应,理由很简单,她没有诈骗绿奥公司,绿奥公司是因为一旦招标成功,就要承担工程投资数千万元,如果违约,所交定金不退。他们是因为无力承担工程款,又不想白交了定金,才利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

僵持到2012年12月15日,福田分局再次对喻某琴提请逮捕,不知什么原因,这次福田区检察院批准了。在这个阶段,办案人员还是要求喻某琴退还定金,喻某琴的家人怕她被判刑,愿意替她还钱。但喻某琴宁可坐牢也不同意还钱,并且说只要有一口气就要同他们斗争到底。五个月后喻某琴被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交锋激烈。

经过法庭调查,证据明显对被告人有利,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很难成立,于是法庭要求公诉人变更起诉,被公诉人拒绝,后法庭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作挪用资金的辩护准备。

二次开庭审理中,辩护人除继续对合同诈骗作无罪辩护外,对挪用资金也出示了大量无罪证据,认为喻某琴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庭审中,审判长就中外建收到绿奥公司400万元定金的使用情况对喻某琴进行讯问,特别是追问喻某琴是否将所收取的“樵山大道BT项目”的资金挪用于前期进行的“红砂大榄涌”项目,喻某琴焦急地向法庭解释,但审判长仍在不停地追问。这时辩护律师意识到审判长可能认为将A项目资金用于B项目也是挪用资金,于是向审判长解释刑法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将此项目的资金用于彼项目并不触犯刑法规定。经辩护律师提醒,审判长不再就此问题追问。

在最后陈述时,喻某琴提到被无辜关押两年多,不能在年近九旬的养父母身前尽孝,失声痛哭,要求法庭主持公道。

一审就得到了无罪的判决结果,还是有些意外。虽然笔者坚信喻某琴是无辜的,但因为见多了司法乱象,对一审解决问题并没有抱太大的希望。

最尴尬的是福田区检察院,本来一开始没批准逮捕喻某琴,坚守住了法律底线。但是福田分局二次提请逮捕,他们不但批准了,还将喻某琴提起公诉了。没想到福田区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起诉,在提请抗诉后又没得到上级检察院的支持。

这一案件的判决,对于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公权私用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对净化法治环境、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