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法院认定

2011年12月20日,辩护人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https://www.daowen.com)

撤诉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蔡、张二人均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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