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观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控方观点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蔡某,2010年5月25日2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星蓝咖啡厅内,以将向公安机关告发并追究被害人的丈夫邹某的刑事责任相威胁,敲诈被害人桂萍人民币5万元,后被查获,赃款已起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蔡某无视国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坚持认为两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主要理由:一是张、蔡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二人索赔10万元,明显超出了其实际物质损失,于法无据,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二是张、蔡二人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威胁或要挟”行为。两被告人声称“要追究邹某刑事责任”,并以此迫使对方多赔偿,属于“威胁和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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