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通行规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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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机动车通行规定
(1)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如图7-10所示。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如图7-11所示。

图7-10 机动车驾驶限高要求

图7-11 恶劣天气驾驶要求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或前车为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不得超车。(https://www.daowen.com)
(5)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如图7-12所示。
(6)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及规定时速不准超过30km的路段、地点,不得超车。
(7)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8)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应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9)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图7-12 有关超车规定
(10)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