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事制度

第一节 医事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中医归属内政部管理,1922年颁布《管理医师暂行规则》与《管理医士暂行规则》,法规中按照教育程度将医生分为“医师”和“医士”两类。由于北洋政府教育部一直不予承认中医学校,因此中医实际上只能申领“医士”执照。《管理医士暂行规则》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在中医学校或中医传习所肄业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并年满25岁,可申领医士执照。1925年内政部又公布《中医营业执照暂行规则》,作为补充,其中提到“在医士考试未举行之前,关于中医之开业,适用本规则”,同样表明中医只能申领医士证书。申领证者须在30岁以上,并有三项资格之一者:“一、在各省区曾经立案之公私立中医药学校或传习所毕业,领有证书,或在本部立案之医药学会会员,有著作论文,经学会准许,并有学会证明书者;二、曾经各该地方警察厅考试及格,领有证明文件者;三、曾任官、公立各机关医员及官、公立医学校医科教员,或官、公立之医院医士三年以上,确有成绩及证明文件,并取得给照医师或医士三人以上保证者。”

国民政府时期,于1936年1月颁布《中医条例》,12月19日公布修正《中医条例》,把中医行政管理权从内政部转到卫生署。这是中国有史以来首部专门的中医法规。全文共10条,内容涉及中医师资格认定、中医执业管理、法律责任、义务与惩处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资格认证与执业管理两方面。《中医条例》充分考虑了中医的特殊性。中医除考试合格,还可以通过“甄别合格”获得资格。中医师即使没有学历证明,没有执业证明,只要其能证明拥有五年以上的中医从业经历,仍可取得中医师任职资格认定。《中医条例》是民国官方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中医的合法地位,确保中医的生存和发展,改变中医管理无法可依局面。(https://www.daowen.com)

1930年1月成立考试院,1942年9月颁布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1943年9月22日公布《医师法》,包括中医师申请检核必具资格及中医执业医师考试问题。考试院于1946年11月、1947年10月、1948年12月分别进行三次全国性中医考试。

民国时期政局不稳,围绕中医废存问题争议不断,有关中医医政措施缺乏连续性。对中医师管理办法各地不一。如1931年9月广州市卫生局制定《修正取缔中医生章程13条》,1932年1月又修订为《修正管理中医生章程14条》;1935年4月北平市政府公布《考试医士(中医)暂行规则》,1936年10月又发布《修正北平市政府卫生局中医考试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