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治
自从有了政府以后,善政便成为人们所期望的政治管理模式。所谓“善政”,就是“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善政期待的是政府的公正、廉洁和有效所带来的社会安定和谐。善政指向是单向度的,是从政府到公众的单一指向,在善政中,公民的参与和合作是缺失的。但善政是善治的前提。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的目标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的实质是合作,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基础上的合作。其管理机制所依靠的主要不是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一个越来越清晰的事实就是人们日益认识到政府的能力是有限度的。特别是现代社会,对政府能力的有限性认识成为达成社区善治的有力基石。要摆脱各种危机,权威的丧失也好、信任的下降也好,必须寻找到足以弥补政府缺陷的社会治理机制。这个治理机制就是善治——良好的治理。
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表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它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要求公民的积极参与”。[2]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学者俞可平认为,善治至少包含以下一些基本要素[3]:
(1) 合法性,它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
(2) 法治,即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透明性,它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开性。
(4) 责任性,它指的是管理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5) 回应,它的基本含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
(6) 有效,这主要是指管理的效率。
(7) 参与,这里的参与首先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还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https://www.daowen.com)
(8) 稳定,稳定意味着国内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团结、公共政策的连贯等。
(9) 廉洁,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租。
(10) 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
善治,既是政治国家追求的目标,也是公民社会追求的目标。社区是国家与社会两者共同作用的场域。社区治理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互动,促进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社区的“善治”。这里,多元治理主体既包括党组织、政府组织,也包括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市场组织,还有居民个人。在多元权力格局中职责分明而又相互依赖合作的基础上,达到整合资源,提高效率,促进社区建设与治理的目的。这不仅仅是“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目标,也是所有社区治理的目标。在达成社会多元主体治理时,存在丰富社会资本的“村改居”社区反而比普通的城市社区更易形成多元化的治理主体。这是因为与城市社区相比,“村改居”社区中的治理主体之间联系更加紧密,需要合作的空间更大,社区居民对其依赖也更强。
“村改居”社区治理要达到善治,其社区治理变迁的目标模式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用法律确定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威。权威是“一个人在向他或她施加影响的权利的合法性基础上要求别人服从的可能性”[4]。马克斯·韦伯将权威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威权,并具体分析了不同类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传统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取决于统治者的世袭地位和制定、执行法律时遵守某些宗教习俗; 魅力型 (卡里斯玛) 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则依赖于一个人的精神气质,英雄气概和其他领袖气质; 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则依据对合法章程有效的信任、依靠由理性制定的规则建立起来的事务性“权限”,即建立在理性化的法律关系基础之上。[5]在社会分工日益发达、社会流动日益频繁、社会分化日益加剧的当代社会,法理型权威最有助于增加公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村改居”社区治理变迁的过程是“村改居”社区各种力量对社区事务控制的重新配置过程,这一过程难免会存在各种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的现象。因此,树立权威来源的法理化便成为“村改居”社区治理变迁的首要目标。要确立法律在“村改居”社区治理变迁的中心地位,以法律来界定、规范政府权力和其他社区权力的界限,在制度化的渠道内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的参与愿望,有效地防止各种不利因素对社区的破坏,也可以防止政府对社区社会事务的过度干涉,从而促进社区权力的良性互动。
其二,用制度保证社区治理的多元参与。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是法制确定治理权威的延伸。树立了法律在社区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就必然要求社区的各种权力都在制度许可的形式和范围内参与。制度保障的基本含义包括: 居民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有制度化的渠道; 居民的非制度化参与减少而制度化参与增加; 各种合法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参与社区事务的途径增加,对社区的影响力加大并成为分散的居民个体实现有效参与的强有力中介; 政府的权力运行符合法定程序,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以宏观管理为主,变“领导关系”为“指导关系”。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来看,参与的制度化往往有助于政治和社会稳定。亨廷顿在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经历之后指出: “由于国家政治制度化程度很低,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很难或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予以表达,也很难在政治体系内部得到减缓和聚合。因此,政治参与的急剧增长会引起社会不稳定。”[6]因此,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把“村改居”社区的各种权力主体的参与引入制度的轨道,是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村改居”社区治理变迁的一个重要目标。
其三,优化社区治理结构。在城市化之前的村级治理中,国家与社会同时成为治理的主体,“强国家—强社会”的治理模式成为治理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模式,它既保证了个体的政治参与,同时也保证了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政府的主导与社会的参与保证了村级治理的良好运作。这不仅因为传统和现实共同确立了国家和政府的主导地位,而且未来的中国也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但是,如果按照“居站分设”模式,国家的强势“在场”和居委会的“去行政化”直接导致了社区参与的退出,原本已经形成的“强国家——强社会”的治理模式将被“强国家—弱社会”的治理模式取代,这不仅不利于居民的政治参与,体现社区利益,而实践中又容易因政府的有限性导致社区公共产品国家提供的缺席,出现基层社会的不合作与不稳定,不利于社区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兼顾社会和国家的治理结构,使其达到最合理的制衡状态,便成为“村改居”社区治理变迁的一个重要目标。“村改居”社区作为一种独特的社区,虽然其最终的走向是成熟的城市社区,但在漫长的过渡时期内,必须根据其本身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实际去优化其治理结构,这其中必不可少地包括公民自组织程度的提高,自主能力的增强,参与程度的提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