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第二节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一、刑法的任务

西方国家的刑法典通常没有规定刑法的任务。1922年苏俄刑法典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后,1926年、1960年等苏俄刑法典均有刑法的任务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典,大多规定有刑法任务的条款。如1986年施行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1条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社会主义集体当家做主权利,保卫各民族同胞的平等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与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教育全体人民树立守法观念,预防犯罪,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完成上述任务,刑法对犯罪及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作出规定。”1991年苏联解体后,1996年通过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承袭了苏俄刑法典的做法,依然规定了刑法典的任务。该刑法典第2条规定: “一、本法典的任务是: 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所有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捍卫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以防犯罪行为的侵害,保障人类的和平和安全,以及预防犯罪。二、为了实现这些任务,本法典规定刑事责任的根据和原则,规定哪些危害个人、社会或国家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处罚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其他刑法性质的措施。”

俄罗斯学者对上述规定作了简要解释,概括言之,主要是:

(一) 刑法典的首要任务是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为俄罗斯宪法宣布,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刑法典分则专辟关于侵害人身的犯罪一编就是这一任务的表现。

(二) 刑法典的任务还在于保护各种形式的所有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捍卫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以防犯罪行为的侵害。将“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这一编列入分则,即是与维护和平和维护人类免受危险犯罪的侵害联系在一起的。

(三) 刑法典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预防犯罪。为此刑法典规定哪些危害个人、社会或国家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处罚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其他刑法性质的方法。刑法典预防作用既在于培养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现存社会关系,不损害各种受保护的价值的立场观点,又在于以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威胁从而阻止道德方面不稳定的人实施犯罪[14]

联邦德国刑法典虽然像其他西方国家刑法典一样,没有规定刑法的任务,但德国学者在刑法著作中却对刑法的任务有所论述。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赛克 (Hans-Heinrich Jescheck) 等在其《德国刑法总论》一书中一开始即提出: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社会中的人的共同生活。”[15]所以,我们认为,不管各国刑法典是否规定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过是各国国情不同,刑法的任务有所不同而已。

二、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或称刑法的功能,指刑法所起的积极作用。刑法有哪些机能,学者之间意见不一: 两机能说认为,刑法具有两个基本的机能; 但有哪两个机能,看法还有不同。一种观点认为,两个机能是:1. 维持秩序机能,2. 保障自由机能,日本学者吉川经夫持此说[16]。另一种观点认为两个机能是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正田满三郎持此说[17]。两机能说没有全面揭示刑法的机能,均不足取。三机能说认为,刑法具有三个基本的机能,但有哪三个机能,看法也有差异。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机能有限制的机能、维持秩序机能与保障自由机能,川端博持此说[18]。此说被认为是传统的见解。另一观点认为,刑法的机能是: 1. 限制机能,2. 保护机能,3. 保障机能,山中敬一持此说[19]。三机能说优于两机能说,但仍不够全面,亦不足取。四机能说认为,刑法具有四个机能,这四个机能是: 报复的机能,预防的机能,保护法益的机能,社会伦理的机能,内田文昭持此说[20]。四机能说对刑法机能的揭示可能比较全面,但究竟应是哪些机能和如何提法,均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还有学者首先提出刑法的本质机能,然后下分两类四种机能,即 (一) 为了国家派生的机能,又分为抑止犯罪的机能和维持秩序的机能; (二) 为了国民派生的机能,又分为保护的机能和保障的机能。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持此说[21]。这一见解确有其优点,即它首先揭示了刑法的本质机能,为其他诸说所不及,同时对基本机能的论述也较全面; 但对刑法机能的分类和阐释,尚值得推敲。比较上述诸说的利弊得失,我们认为刑法的机能可首先按本质的机能和基本的机能来划分,然后对基本的机能再作进一步的分类阐述,这将有助于对刑法机能的全面认识。(https://www.daowen.com)

(一) 本质的机能

本质是事物比较深刻的一贯和稳定的方面。刑法的本质机能是刑法的最深刻的一贯和稳定的机能。什么是刑法的本质机能? 提出这一命题的西原春夫教授认为: “刑法最本质的机能在于,根据预先宣告对一定的犯罪科处一定的刑罚,明白表示对该犯罪的国家规范的评价。并且这种评价包含这样的内容,即各种各样的犯罪相当于各种各样的刑罚这种强有力的强制力的程度。由于明确这样的评价,刑法对一般国民,作为行为规范,起着命令遵守它的作用; 另一方面,对司法工作者,作为裁判规范,成为认定犯罪及适用刑罚的指针。这就是刑法的限制的机能。”[22]将刑法的本质机能归结为刑法的限制机能,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诚然,不能否认刑法的限制机能,但限制机能却不能说是刑法的本质机能。本质的机能应当求之于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什么要制定刑法,它制定的刑法所起的根本作用何在。木村龟二教授虽然没有提出本质机能的命题,但他在刑法的机能概述中,明确提出“刑法规范具有统治阶级的工具的机能”[23],根据上述观点,我们认为以此作为刑法的本质机能是恰当的。

(二) 基本的机能

1. 维持秩序机能。社会上的人是很复杂的,并非都能循规蹈矩;因而在人类共同社会生活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共同生活安全的有害行动,自然难免发生。为了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一定的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这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价值判断。西方学者将刑法所确定评价判断的标准,用以衡量行为是否违法,称为刑法的评价机能。人们据此可以确定什么行为是适法,什么行为是违法犯罪,并规范自己的行为,社会秩序因而可得以维持。对此,称之为“维持秩序机能”或称“维持社会秩序机能”。维持社会秩序,当然不仅依靠刑法,其他法律以及道德、习惯等各种社会规范,也担负着这种机能,但不能因此否定刑法具有这一机能[24]

2. 预防犯罪机能。刑法既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科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而且事先明文规定并加以公布,这就可以使人们知道犯罪会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避免触犯刑律。这被称为刑法的一般预防机能。同时现代刑法强调刑罚的教育作用或改造作用,对犯人适用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使犯人通过适用刑罚,得到矫正,能够适应社会生活,重新复归社会。这被称为刑法的特殊预防机能。通过刑法的一般预防机能和特殊预防机能,使社会上的犯罪得到抑止。因而预防犯罪机能,又被称为“抑止犯罪机能”。自然,多数人未犯罪,是由于平常所受教育的结果,并非由于害怕犯罪后会受刑罚惩罚; 但刑法的预防犯罪机能确实存在,并对一定的人产生效果,亦为无可置疑的事实[25]

3. 保护法益机能。保护法益机能与预防犯罪机能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谓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刑法之所以规定一定的行为为犯罪,就是为了保护因其行为而被侵害的法益。至于何种法益受刑法的保护,则因各国社会的性质与时代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现代西方国家刑法,通常把法益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三类,刑法不论对个人的、社会的或国家的法益的侵害或危害都能科以刑罚,因而刑法具有保护这些法益的性质,即保护这些法益不受非法的侵害。这被称为“保护法益机能”或简称“保护机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通常是重大的法益,如国家政权、公共安全、人的生命等。对普通法益如人的名誉、通信自由等的一般侵害,可能由民法或行政法规加以保护; 只有这些法益遭受重大侵害时,才可能由刑法予以保护[26]

4. 保障人权机能。又称保障自由机能,通常简称“保障机能”,指刑法规范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个人自由的机能。这一机能表现为: (1) 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予以刑罚处罚。一个公民只有在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才能依法科刑; 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不能判处刑罚。这就是保障刑法规范以外的行为不受刑罚制裁的机能。(2) 不能在犯罪的法定刑之外科处刑罚。作为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依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判处,不受法定刑以外的刑罚的宣告,也不受法定刑罚以外的刑罚的执行。犯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死刑时,仅限于剥夺生命; 是自由刑时,仅限于剥夺宣告期间的自由,对犯人未被剥夺的权利予以保护。这就是刑法具有保障犯人不受非法处罚的机能。因而德国著名刑法学者李斯特 (v. Liszt) 说: 刑法是“犯人的大宪章”。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补充说: 刑法规范,第一,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第二,是犯人的大宪章。后述的罪刑法定主义特别强调刑法规范的保障机能[27]

西方刑法学者对刑法机能的论述,确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应当认真研究; 但同时也要指出,它存在着重大缺陷,即绝大多数学者回避了刑法机能的阶级本质,并且把刑法说成是“犯人的大宪章”,不免掩盖了刑法打击犯罪的根本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