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环境下著作权之保护
2012年3月中国著作权法开始启动第三次修正,这是继2010年2月26日该法第二次修订之后,两年时间内再次启动修正工作。修正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随着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为解决网络原生作品及传统作品数字化过程中面临的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问题,需要对著作权制度做出应对。
韩国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趋势,修改了其著作权法。2007年6月,著作权法全面修改的法律案已生效。如此全面修改的背景有作品的数字化及网络技术环境的变化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接轨国际保护准则,适应新技术环境及新侵权模式。此后持续的研究分析使著作权保护符合时代潮流,韩国著作权法不断进行修订,如:
2009年,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知识信息的生产及使用环境也随着网络急速地扩散,需要建设收集管理网络资料的专门系统。如使用销售性音乐作品专辑演出,为了保护著作邻接权者的权利,也给予实际演出者和音乐作品专辑制作者补偿费;为了著作权保护政策的一致性及有效率的执行,出台《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法》;为了根除网络非法复制,加强了对网络服务供应商及非法复制传输者的限制。
2011年,著作权保护期间延长至70年;一定的范围内,承认广播业经营方的公演权;细分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免责范围;加强对技术性保护措施的规范,同时设定对禁止的例外。(https://www.daowen.com)
2012年,承认了临时保存的复制、引进了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伪造商标的发布行为等禁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及法定损害赔偿制度等,以谋求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和作品的合理使用。
2014年,针对在国家或地方自治团队业务过程中记录的作品是基于投资预算,以公益为目的的创作作品,确立了合理使用制度;针对学校为了授课或支持授课目的修改了教育特权,考虑到教育现场的授课方式多样,规定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扩展为了学校教育目的使用作品“展示”的形式,把“广播或传送”变更为其上位概念“网络传播”。
随着网络数字技术发展,提供、展示内容的领域更加宽泛。网络环境的主要平台是计算机,不过近几年来又有一大发展,就是网络环境加上智能设备,即扩大了智能环境。所有的数字内容不仅仅是在计算机网络使用,还能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上使用。在智能环境下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概念,明确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对策,是值得研究的主要课题。